[日常]专业消息:延安厉害的刑事律师,李木了一

时间:2023-06-07 19:16:51来源:法律常识

薛永毅

李木庵

李木庵,中国当代法学家,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他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刑事和解制度的倡导者、践行者。

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领导人中,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和训练的人不多,而李木庵就是其中之一。纵观李木庵的一生,其司法工作经历可谓相当丰富。15岁考中秀才,后入京师政法学堂研习中西法治,成为最早一批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专业人才。毕业后,李木庵留校担任讲席,从事法学教育。辛亥革命后,抱着以己所长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愿望,李木庵转行做起了法律实务,先后出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并在京、津两地担任律师,筹建两地律师工会,培养储备司法人才。

1940年11月,李木庵辗转来到延安,资格老、名气大的他不久即担任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后代理高等法院院长一职。在此期间,李木庵除大刀阔斧地对边区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外,还主持、参与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法律、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为健全边区法制体系、推动边区司法正规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辗转来到延安后不久,面对陕甘宁边区法制初创、制定法严重缺失等现状,李木庵即开始思考“如何建立适合的边区司法制度”问题,而创建既服务抗战特殊需要、又契合边区实际的刑事司法制度,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李木庵认为,旧社会的刑罚在于惩办罪犯、在于同态复仇,但犯罪的产生往往与经济、社会、教育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密切相连。因此,最佳的治理方案就是:“首宜谋教养,去贫与云愚,化邪为良善。”李木庵注重教育感化和修复破裂社会关系的刑事司法思想,同时也体现在其所参与起草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中。该刑法草案开宗明义指出刑法的目的:教育罪犯转变恶习,不致再犯罪,训化为社会共同生活关系的善良分子;教育大众,使社会上意识薄弱之人,有所感观与警觉,从而减少社会上犯罪事件。在推行策略上,李木庵首先将“敌我矛盾”的政治案件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在罪种划分上采取了“公益”与“私益”两元结构,进而提出了刑事司法“半干涉主义”。对普通的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并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非刑罚的方式进行处理。

为加快推动边区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在1941年10月召开的边区第一届司法会议上,李木庵提交了《为改进刑事政策,刑事案件允许人们调解息讼,维护社会和平,减少诉讼》提案,第一次提出了调解刑事案件的问题。在同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李木庵再次与何思敬等法学家联名提出“为改进刑事政策,制定刑事调解条例,减少人民诉讼痛苦,请公决案”提案。后经大会审查,与雷经天等提交的提案等共三案合并通过,交参议会常驻议会与政府商酌办理。时隔一年多后的1943年6月10日,由李木庵主持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由边区政府正式颁布施行,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被一并被纳入法律规范。至此,刑事和解进入实质化、规范化推行阶段。

此后,李木庵曾多次以边区高等法院名义下发关于加强调解的指示信,敦促落实。他还结合边区实际情况,创造了一套调解民、刑案件的方法,边区司法人员称之为李木庵调解法,即:详查细询,明其真情,明其曲直,明其根源;以理开导,以理折服;晓以利害,劝以是非,态度和平,始终如一;耐心说服,容人醒悟,与教育感化于处理案件之中,使归结于和解一途。

1943年前后,随着《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的颁布及边区一系列旨在加强调解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信的发布,尤其在“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数字作为干部政绩标准”等司法政策的指导下,边区的刑事和解制度得到空前的发展和推广。

纵观边区刑事和解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从立法规范上明确了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类型。这些禁止适用的犯罪类型主要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以及习惯性犯罪。这种立法技术,实则暗含了“非明令禁止即可适用”的意图,将刑事和解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轻微刑事案件。其次,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既可以是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司法机关,还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乡村长。而地邻、亲友等“非官方”力量介入刑事案件的和解之中,更接近一种传统社会的民间“私了”。当然,此举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偏离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这是因为,在边区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让民间力量去参与一部分刑事案件的和解,从而将刑事司法的打击重点放在汉奸、土匪等反革命犯罪案件上,符合服务抗战的特殊需要。最后,在刑事和解的方式上,着眼于修复而非惩罚,突出精神性抚慰的重要作用。边区刑事和解的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而“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被列为第一种方式,彰显了传统社会人情、面子和精神抚慰在刑事和解中的独特价值。

李木庵的边区刑事和解司法理念距今已逾70多年,但仍不乏闪光之处,弥足珍贵,需要我们虚心借鉴、总结传承。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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