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昌平专业刑事再审律师,行走在旷野

时间:2023-06-08 07:03:22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地球是人类的摇篮,是我们的家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无数的生命繁衍生长,生生不息,形成了生趣盎然的世界,人类成了万物之灵。然而,在沧海桑田的演变中,地球也曾因自然灾害、生态失衡历经劫难,大量物种灭绝,也把人类带到了死亡危险的边缘。保护地球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善待一草一木,爱护野生动物,也成了我们这个时代共同的呼声。

自古以来,人类就很重视保护自己生存的环境。作为五千年文明的古国,我国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设置专门的机构保护野生动物。早在五帝时代,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儒家经典《周礼》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职责也很明确。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由“迹人”设立界限、禁令,派人守护。凡田猎者都必须听从“迹人”的命令。规定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敬畏自然、敬畏生命一直是我们祖先恪守的法则。

人生活于自然,所求所需皆取之于自然。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人们不断地向野生界索取。然而,人类在求生的过程中,也一次次地遭受着大自然给予的灾难。痛定思痛,欣慰的是,人们从每次灾难中所能获取的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反思和教训!


2020年初,一场瘟疫来势汹汹,侵袭着华夏大地。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不断刷新的确诊和死亡人数,让人们诚惶诚恐。而传闻制造这场瘟疫的毒源正是来自于野生动物,这也让“野生动物”和“野味”再次成了公众关注的热点!于是,“禁食野味”的呼声日益高涨。有调查显示,在野味市场,猎捕的野生动物是野味的重要

有研究人员做过统计,目前70%的新发传染病毒,均

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因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而涉刑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341条第一款)、非法狩猎罪(刑法341条第二款)。显然,刑法目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非常狭窄,只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处于特定地区(禁猎区、禁渔区)、特定时期(禁猎期、禁渔期)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据统计,目前被上述刑事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仅有约270种,该数字对于我国急需要保护的庞大的野生动物群种显得微不足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并非一成不变,相关部门会根据保护的需要不定期地更新,所以该罪内容的变动性很强,需要与时俱进。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予以了规定。但是,二者对“入刑”有着较高的要求,即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等水产类动物,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或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或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同理,非法狩猎罪,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一定时间期限内禁止进行狩猎活动。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可持续利用。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律师寄语:

人类在不断地繁衍生息和文明开化过程中,历经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的初级阶段,为了生存繁衍,需要从一些野生动物身上获取食物和衣物。即使到了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的生存依然离不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但不能理所当然地将身边的野生动物视为大自然的恩赐而过度捕杀。野生动物也属于地球大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有着无可替代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他们和我们一样也需要共享地球这个家园,需要我们和他们和平共处,各安其处、互不干扰。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自然分布广泛。但由于我国立法保护的范围十分有限,大量野生动物不在保护管理范围之内,这导致了一些地方滥捕猎杀,在少数人的口腹之欲下,一些野生动物沦为餐桌上的野味或者成为了人们虚荣心之下的牺牲品。

老子曰,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吃野味非但不能滋补、治病,反而会带来健康隐患。近些年来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很多都和野生动物有关。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这也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定决心要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希望,未来的人们能够张弛有度,合法合理地使用野生动物资源,否则等待的一定是刑法的严惩!


本文作者:余锦兵律师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余锦兵律师,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学硕士。执业至今,余律师已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抓住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部分经典案例

1、某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人,后该案被撤销。然后为该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时通告最新政策动态,并提供合理建议,帮助该公司及时规避刑事和民事法律风险。

2、海淀区全国第一起某某涉及打车软件强奸案辩护律师,该案社会影响较大。

3、海淀区某某杀妻弑子案,代理被害人家属,加害人被处以无期徒刑,家属得到充分赔偿。

4、昌平区张某某聚众淫乱案辩护律师,该案非常罕见,社会影响较大,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5、某大学生张某某校园内酒后驾车高速行驶致一女大学生死亡、另一女大学生重伤,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案,担任辩护律师,张某被判处缓刑。

6、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格桑等未成年藏民抢劫案辩护律师,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7、西城区张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律师,检方认定诈骗金额为35万,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诈骗金额为13万,被告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8、北京市昌平区某女妨害公务(袭警)案辩护律师,案件被撤销。

9、北京市昌平区蔡某非法行医案案辩护律师,案件被撤销。

10、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等藏民盗窃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得到充分赔偿。


刑事法律事务部简介

刑事业务是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精研领域之一,刑事业务部由一批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超的执业律师组成。本部践行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卓越成效,辩护了多起典型、有着较大影响的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本业务部以严谨的态度、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精神钻研案件,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在维护刑事案件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方面,本业务部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本团队作为受害方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最大程度的降低受害方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受害方“雪上加霜”的局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事业务部由一批精英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均具有优秀刑事律师的品质,生活阅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高,工作兢兢业业,高度负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会见犯罪嫌疑人
  •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 査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 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调查和收集证据
  • 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 出庭准备
  • 参加法庭调查
  • 参加法庭辩论
  • 休庭后工作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 调查和搜集证据
  • 出庭参加诉讼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 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 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 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申诉

  • 申诉案件立案
  • 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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