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29:19来源:法律常识
沈家本(1840——1913)作为清末著名法学家、立法大家和法学教学家,出生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时期,而逝世时又正值辛亥革命后两年。
沈家本(1840——1913)作为清末著名法学家、立法大家和法学教学家,出生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时期,而逝世时又正值辛亥革命后两年。他一生经历的七十多年时光,正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非常时期。他出生在江南水乡的浙江归安(今浙江湖州),同治四年(1865年)举人,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自24岁始入刑部任职,“自此遂专心于法律之学”并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毕生之精力献身于法律学。他精通旧律、学贯中西,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里,他充任了晚清的修律大臣。他不畏权势、力排众议、锐意改革,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和中国近代法学之兴起,起到了承前启后之作用,可谓是中国近现代法律的奠基者。
公元1902年,清政府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近10年之久。沈家本在考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浩繁的法学文献的同时,又大开研究西法之风,热心探索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作为清廷的法律大臣,沈家本早巳洞悉封建法律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富强。沈家本最有特色的法律思想在于他的“法随时变、会通中外”的主张,他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沈家本在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沈家本参酌各国,立足本国国情,对旧的法律体系框架进行大胆改革,制订了《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破产律》、《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一大批中国古代不曾有过的新类型的法律,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同时,在司法公正方面,他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这无疑是中国近代法制的创举。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沈家本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和中国近代法学之兴起,起到了承前启后之作用,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全面走向近代法制开创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