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57:34来源:法律常识
“在黎城这个地方,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即使是用一辈子的时间,也不会在黎城打赢这场官司。”崔海(化名)这样说。
崔海案,曾以《山西黎城崔海案被指人为操纵》报道见诸网络,并因“崔海案证据不足”“山西黎城公检法非法羁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之人”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崔海案,在证据不足之语境下,一路畅通的走完了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和一审审判等程序,并于2014年9月4日下午,山西黎城县人民法院对崔海作出有罪判决。
在崔海以及崔海家属看来,这是一起冤案错案,因为至少本案证据不足。崔海家属说,这个案件在检察院时,检察委员会就曾集体认为证据不足,没补充到新的证据就做出了起诉决定,案件到了法院,审判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仍没补充到新的证据,却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个穷困潦倒,并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重度残疾之人,崔海到底怎么了?是否崔海真的有罪?崔海案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又为何明知羁押错误而仍旧关押?
法院审委会曾集体认为证据不足
“这个案件在庭审后,已经提交过一次审判委员会,都认为证据仍然有点不足。”就在崔海案一审宣判前,8月19日上午,黎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院长王国英向崔海家属这样说。
有关崔海案件证据不足的话题,黎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崔海案合议庭成员之一、主管刑事副院长郭永革在崔海案宣判的前几天,曾经公开指责检察院公诉人员“你明知证据不足,还起什么诉?”
事实上,黎城县法院的主要领导对崔海案件作出上述表态时一审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已过。
法律规定,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山西黎城县法院就在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将结束时,于7月31日,向长治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又继续延长了三个月审理期限。在延长期限内,黎城县法院的主要领导对崔海案件作出上述表态。
针对继续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的事实,黎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崔海案承办人、刑庭庭长杨旭东说:“继续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是让检察院补充证据。在延长的这三个月之内,无论检察院能否收集到新的证据,都会给你一个结果。”
实际上,仅黎城县法院延期审理的事实已备受指责。有法律界和学界人士认为,向长治市中院申请继续延长三个月审理,“至少不适当”。 北京某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并不符合可以延长审限的法定情形,但实践中某些基层法院会把权力用到极致,黎城县法院非法延长审限实质是变相长期羁押崔海。有业界人士认为,法院腐败与其他腐败不同,法院的腐败因为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腐败变得较为隐蔽。
黎城县法院于9月4日下午对崔海做出了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而宣判前,黎城县检察院并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并且庭审时公诉人建议九个月至十四个月的量刑,在证据不足之语境下,黎城县法院作出了“重刑”判决。
崔海家属质疑,既然一致认为证据不足,那么有罪判决又是如何作出来的呢?
不适合羁押通知成谜
崔海,双下肢重度残疾,右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左下肢足不能持重,双下肢均重度肌肉萎缩,靠拄双拐杖支撑行走,属三级残疾,已入知命之年。
由于涉诈骗被捕入狱,如今已家破妻离,两根拐杖成了崔海的唯一。
“他在里面的生活全靠那些人照顾,生活根本没法自理。”黎城县看守所所长常凌汉这样表述崔海的羁押现状。
常凌汉认为,崔海根本不适合收押,并向崔海家属说:“你们赶快找找办案单位,让他(指崔海)出去吧,我们也不愿意收押这种人。”并一再表示,看守所已经于今年五月底就把不适合收押的通知送达给了办案单位黎城县法院(崔海案件黎城县检察院于5月16日向黎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并移交案卷)。
黎城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杨明旭表示,早在五月底,我们已经督促看守所让他们履行完了所有手续。我们该办的都已经办了。并说“看守所会尽快出具一份不适合羁押的通知给法院,看守所所长昨天已经与法院杨旭东电话上沟通过了。”
而“电话上沟通”一事,崔海家属说,杨旭东当时予以默认,并告诉崔海家属“有个案件一会儿要去看守所宣判,待会儿让书记员问问他们(指看守所)写好了没呢,顺便捎回来。”
大约三个月后,8月19日下午,崔海家属向黎城县法院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合议庭成员之一、案件承办人、刑庭庭长杨旭东翻动着卷宗,一言没发,让崔海家属看,示意“卷宗里没有这份不适合收押的书面通知”。而该案合议庭成员之一、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主管刑事副院长郭永革则说:“我们只是听说看守所出具了这份书面通知,但始终没看到过。”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王国英院长表示,“我也问了一下,案卷里根本就没有这份书面通知。”
由于案卷里没有这份不适合羁押的书面通知,对崔海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黎城县法院再次搁置。“我向法院索要不予办理取保候审决定的书面答复也遭到法院院长和庭长的拒绝”崔海家属说。
针对这份不适合羁押的书面通知,王国英院长辩驳:“既然看守所认为不适合羁押,又为什么当初收押呢?又为何收押了好几个月后才提出来不适合收押?看守所当初在收押人犯时就没发现不适合收押?在当初收押的时候,看守所去干什么了?”并对崔海家属一再强调“你们是否查过看守所的档案?档案里可有这份不适合羁押通知的存根?”
而常凌汉表态,这份书面通知“肯定于五月底就送达给了法院,不过,现在也可以再重新出具一份”。崔海家属要求查看有关崔海的收押档案时,常凌汉告知“内勤今天没在,两天以后才能回来上班。”两天后,崔海家属再次找到看守所,常凌汉告知“这份通知即便可以重新出具,也不会给你,而是针对法院(办案单位)。”
既然看守所认为不适合羁押,又为什么当初收押呢?档案里可有这份不适合羁押通知的存根?崔海家属嚷嚷着王国英院长这些话常常穿梭于看守所与法院之间。崔海家属说,我们找遍了黎城的政法部门,尽管看守所和法院都知道崔海不适合羁押,而崔海却仍然是在“不适合羁押”的羁押中。这份通知哪儿去了?也无人能够说得清楚。
截止发稿,这份不适合羁押的通知是否已经补开?是否已经送达到了办案单位?崔海家属未能获得信息。而法院王国英院长提出的“看守所的档案里可有这份不适合羁押通知的存根?”之疑问,崔海家属也一直未能从看守所得到求证。
“在里面关着就说明他适合羁押!”
“不适合羁押怎么在里面关着呢?不适合羁押能把他关到里面吗?在里面关着就说明他适合羁押!说明他符合羁押条件!”9月5日,崔海家属在黎城看守所时,一位官员就崔海被羁押情况,拍着办公桌“啪啪”直响地向崔海家属作出如此惊人解释。
这位领导佩戴一胸卡,胸卡上写着“驻所检察”字样,由三名胸前均佩戴“驻所检察”胸卡的官员簇拥着,一起从看守所监门出来,并走进驻所检察室,崔海家属紧跟上去向其反映“崔海是否适合羁押”相关情况,该官员态度强硬的作出了如上解释。
这位官员是谁?身旁的一名女官员告诉崔海家属,我们是黎城县检察院的,这个是我们黎城县检察院负责监所的郭检察长。这位女官员说,崔海已经于9月2日向黎城县检察院提出了没必要羁押的书面申请,我们已向他做了回复,我们近期会对崔海有没必要羁押作一个评估,评估结果什么时候出来,还并不确定。
而崔海家属向郭检反映情况后,片刻,郭检回头向崔海家属强硬的说“你如果敢在网络上曝我,我不会饶你!”再过片刻,郭检又回过头来说:“这个案子(指崔海案)的结果是因为你得罪了人,其实没什么不好说的。”郭检在说这些话时站在看守所的一个监控摄像头之下。
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但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应当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通知、建议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而《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第二十项规定: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在看守所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中,也均有不予收押的相关情形规定。
崔海有没必要羁押?黎城县检察院对崔海羁押必要的评估是否已有结果?截止发稿,崔海家属、崔海辩护人均未从黎城县检察院获得任何相关信息,而崔海也依然还在“强硬”的羁押中。
上诉再遭黎城法院潜规则
崔海案于9月4日下午宣判。10日,崔海正式提起上诉,并向黎城县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等材料移送给二审法院。但截至发稿,上诉期满已近一个月,一审黎城县法院仍未将上诉材料移送给二审长治市中级法院。
对此,北京某刑辩律师指出,这严重侵犯了崔海要求及时审判的权利,且在实质上造成崔海羁押期限的非法延长,按照中国司法机关“关多久判多久”的潜规则,事实上是降低了崔海二审减轻处罚或改判无罪的可能性。
“司法腐败是人人共识的,这是大环境,不只是长治。”崔海家属在上访时,一官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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