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13:00:3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含以下案子: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含: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1、污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
3、凌虐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規定的);
4、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要求的)。
(二)人民法院沒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入侵住房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的);
3、侵害通讯随意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要求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丢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要求的);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一节规范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七节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归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对上列八项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无证据、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以上罪行的,理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已做出不予以追诉的书面形式决策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