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自诉人案件自诉)

时间:2022-05-13 10:00:07来源:法律常识

  1、自诉案件范畴

  (1)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包含污辱、诽谤罪、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凌虐案、侵吞案。

  (2)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的刑事案;包含故意轻微伤案、重婚案、防碍通讯自身案、非法入侵别人住房案、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可判3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3)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其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追责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

  2、自诉案件的提出和审理

  自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该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起诉状。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用心核查,对案情清晰、有充足直接证据的案子理应直接受理。对不符立案条件的,应通告自诉人撒诉并详细说明原因,自诉人坚持不懈告知的,人民法院理应判决驳回申诉,针对驳回起诉的判决,自诉人可以起诉。自诉人经说动撤销提起诉讼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明确提出新的足够证实被告犯法的直接证据的,可以审理。自诉人经2次依规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或没经法院批准半途休庭的,按撒诉解决。

  3、自诉案件的审理的特性

  (1)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可以自主调解、撤销自述,但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要求的案子不适合协商。

  (3)被告可以对自诉人提到上诉。反诉适用自述的要求。

  上诉应具有以下标准,上诉的目标一定要是此案自诉人;上诉的信息一定是与此案相关的刑事犯罪;上诉的案子务必是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子,此外,原自诉人撒诉的。不危害上诉案子的再次审判。

  自诉案件的审理案件限期,分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可,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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