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1:46:11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被收取40元的“抢票费”,四川乐山市民李枚加认为没有“明码标价”,侵犯其知情权,遂将抢票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经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其败诉。李枚加不服,又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
案件事实清楚,但关于抢票软件究竟该不该收费以及抢票软件本身是否合法的争议却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试图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个不同维度进行深度法律剖析。
【案件回顾】
因为被收取了40元的“抢票费”,四川乐山市民李枚加认为没有“明码标价”,侵犯其知情权,遂将抢票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经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其败诉。李枚加不服,又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
未明码标价? 他要求退回40元“抢票费”
去年4月8日,李枚加利用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蒜芽公司”)提供的手机软件(智行火车票)订购了4月10日乐山至成都南的动车车票。李枚加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乐山至成都南动车二等座票价为51元,但蒜芽公司收取了他71元。
第二天,李枚加再次利用该手机软件订购了4月11日乐山至成都南的动车车票。二等座票价为51元,但被收取了81元,后退款10元,实际收取71元。据李枚加介绍,两次车票的乘车人为其妻子梁女士,抢票成功后已经使用乘坐。
李枚加认为,在该抢票软件的页面上,没有看到任何收费价格公示,侵犯了其知情权、财产权、选择权,蒜芽公司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收取了未标明的费用,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其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2017年4月11日,李枚加将蒜芽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40元抢票费,并承担诉讼费用。10月9日,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无法证明未标示价格 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7年1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交易回单能够看出被告收取的费用及火车票实际票价,被告在购买后乘坐前对此都已知晓。
法院认为,原告在庭审现场演示中,也能看到在购买火车票时有预订和抢票两项选择,并标明相应的价格。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火车票之时手机软件的操作界面情况,无法证明被告未对价格进行标示。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也不能证明多付40元购买火车票是在其不知情、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进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李枚加不服,并上诉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直播。经过审理,法院当庭驳回了李枚加的上诉。
【新闻延伸】
抢票软件究竟是否合法,又该如何定性,法律界对此看法不一。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专家,试图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个不同维度深度剖析。
有受访者认为,这只是单纯的商业行为,但也有人认为这涉嫌犯罪,不过专家们均认为这与“黄牛”有明显区别。
■行政法视角
成都商报:抢票软件该如何否定性,究竟是互联网辅助服务还是倒卖车票?和“黄牛”有何区别?
钟凯(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从功能上看,抢票软件和黄牛没有什么区别,本质上都是利用公共资源的稀缺性,通过有偿服务的方式来帮你获取公共服务资源。但是从法律形式上看,抢票软件和黄牛有很大的区别。“黄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上对应的概念是“倒卖车票”,即购买车票并囤积起来,然后再高价出售给别人,这是对火车票本身进行买卖,而抢票软件只是提供一种技术服务使得用户更容易获取到票源,票并不是从抢票软件那里买到的。
赵占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以前工信部、还有铁路主管部门对抢票软件都做过调查,但直到目前,还没有见到有抢票软件被给予行政处罚。抢票软件提供的服务属于在技术上通过计算机的方式代替人工操作,在软件内输入用户信息,然后连接到12306网站,性质和黄牛倒票不一样。
成都商报:抢票软件是否如许多人所说的那样,“游走在法律边缘”?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假如行政法规中没有特别规定这类服务必须审批才能准入,那么它就是一种单纯的商业行为,只需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钟凯:对于黄牛倒卖车票的行为,在行政法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抢票软件目前尚不能套入现行的法律规范加以管理。针对抢票软件,法律上存在空白,这也是抢票软件大行其道但监管部门却束手无策最根本的原因。
赵占领:抢票软件的存在确实会对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它构成行政违法。它不是代售,那些针对代售行为的行政法规对其并不适用,因此不能说它违法。
这实际上对12306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306应该在技术上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屏蔽刷票行为。同时12306也有权限制用户使用抢票软件。
■民法视角
成都商报:抢票软件扮演的究竟是“代购”还是“代售”的角色?
赵占领:抢票软件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是“代售”,只能是代购,属于民事委托关系。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之间订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赵万一:抢票软件既不是代购也不是代售,就是一个单纯的中介,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如果说有什么危害的话,确实会对其他的购票者造成不公平,可能让其丧失购买机会。但是只有造成了同行之间的不公平才能构成经济法意义上的违法,而且目前我们很难将其界定为违法交易行为。
钟凯:抢票软件到底是代购还是代售,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软件本身只是技术工具,是代购还是代售,取决于行为人扮演的角色。比如,代售点也可以通过抢票软件技术帮客户获取票源牟利,这种代售基础上的抢票,应该看成是代售。
■刑法视角
成都商报:“抢票软件”是否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嫌疑?又是否有非法经营罪的嫌疑?
赵占领:抢票软件不至于侵入12306的购票系统中,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形。很多人觉得抢票软件可以看成一种“外挂”,但即便外挂也有很多种,如果是复制、修改了原始数据,那么有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也有那种模拟鼠标操作的外挂,可能不需要修改对方软件里的代码,这时就很难说构成侵权,也不涉及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抢票软件就类似于后者。
蒋健(成都律协刑专委秘书长):是否涉嫌犯罪,关键需要评估两点,首先是抢票软件是否对于12306购票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其次是抢票软件是否同时危害到了其他购票者的利益。这两点都需要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而不能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但问题是鉴定起来并不容易。
因此很难说抢票软件是否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嫌疑,对这个问题无法人为地解释,无论是公检法部门还是律师,都需要围绕鉴定结果来得出其他观点。
也很难说抢票软件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实践中对于这种民刑交叉的案件有很大的争议,对于是否有必要上升到刑法意义上进行评价,控辩双方常常会给出完全相反的观点。
钟凯:尽管法律上存在空白,但并不意味着抢票软件完全没有法律风险。抢票软件肯定会对社会管理规范造成冲击,因为火车票是公共资源,购买的程序应该公平公正公开,而抢票软件以有偿服务的方式颠覆了对公共资源的供给规律。从刑法来看,抢票软件某种程度上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有相关的经营资质而对国家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侵害,理论上可以归为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畴。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顾爱刚 祝浩杰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