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王某)

时间:2022-05-20 11:00:00来源:法律常识

  在自诉人张某控告王某犯故意伤害一案的审判全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清张某受到的轻伤害是王某及李妻二人一同所为。张某本以为仅仅李某一人所为,遂申请办理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针对能不能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存有三种建议:

  第一种意见觉得不可以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但张某可以先撒诉随后再一并提起诉讼王某与李妻。原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增加一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张某先撒诉随后再一并提起诉讼,有益于案子的成功解决。第二种建议觉得不可以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张某也不可在撤销对王某的控告后,再一并提起诉讼王某与李妻,只有另案提起诉讼李妻。原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增加一同被告的法律规定,而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项的要求“除因无证据而撒诉的之外,自诉人撒诉后,就同一客观事实又告知的,法院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提起诉讼,或是裁定驳回起诉。”即然此案客观事实已经查明,就不会有“无证据”的状况,若张某在撤销对王某的控告后,当然就无法以同一客观事实再提起诉讼王某,因此只有另案提起诉讼李妻。第三种建议觉得可以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

  小编允许第三种建议。尽管第二种建议实际行得通,可是在此案中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更合乎设定刑事自诉程序流程的意义和使用价值。最先,法律法规往往把控告权交到受害者自己履行,并授予被告方自主和解协议的支配权,是由于刑事自诉案子多产生在家属、邻里关系,被告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上相比较低。大部分自诉人也本着怨家宜解不适合结的观念去解决矛盾的。假如只有再另案提起诉讼李妻,将导致王某与张某俩家因同一件事情持续打多起纠纷案,这既消耗了司法部门网络资源,也增多了双方的诉累。次之,容许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有益于在一个案子中处理彼此的分歧,防止很多不必要的惹是非,更能做到法律法规作用与社会发展作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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