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9:48:41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被迁户籍 80多户却不知情
“我们小组有80多户村民,3月23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户籍都被迁移至辛市街办马渡村一组。更蹊跷的是,同时间区政府宣布对北孟组进行拆迁。难道拆迁与户籍迁移有什么关系?”4月28日,渭南市经开区阳曲街办小霍村北孟组村民王先生说。
80多户村民要拆迁
户籍却被更改
据王先生介绍,去年就有听说北孟组可能要拆迁,但谁都不知啥时拆。今年3月20日左右,北孟组各户的户口本被村干部收走,说是要统计每家人口数。之后,村委会便宣布整个北孟组80多户要拆迁。“3月底有村民因丢失身份证去派出所补办,却发现户籍信息变成了辛市街办马渡村一组。其他村民陆续去查,显示也都是辛市街办马渡村一组。难道那次收户口本根本不是为了统计人口,而是为了迁户籍?”
该村另一村民孟先生表示,马渡村前两年就拆迁,现在还未拆完。“有领导说迁户籍是要拿马渡村的拆迁政策套用在北孟组上,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少赔钱,毕竟马渡村前两年的拆迁赔偿标准要低不少。派出所民警曾说是经开区管委会让迁的。”
村民心里有很多疑问没有解开,为何要整体迁户籍?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派出所迁户籍是否违规?户籍迁移是否与拆迁有关?
4月2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王先生的身份证上看到,身份证上显示的住址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南孟村北孟组(身份证是2013年更换,当时仍归临渭区管辖)。“身份证信息跟户口本一样,现在都没有相关部门告诉村民迁户籍是咋回事。”
王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户籍查询信息表,信息表显示详址为辛市镇(街办)马渡村一组,迁移详址为辛市镇(街办)南孟村北孟组,变动日期为2019年3月23日,变动类型为落实政策。
经开区管委会:不知情
户籍迁移是公安部门的事
对此,阳曲街办小霍村村书记孟雪峰表示,村民户籍被迁移一事,村委会事前也不知道,具体要问经开区管委会。
阳曲街办一负责人解释:“户籍问题街办并不知情,村民反映后才知道。目前北孟组确实在拆迁,具体事项由街道办另一人负责,户籍迁移与拆迁具体有无关系不清楚。”
昨日,经开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一工作人员表示:“户籍迁移是公安部门的事,与拆迁并没有关系,而且区上对此也并不知情。村民反映后,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明天(29日)可能会有结果,到时会给群众满意答复。”
公安经开分局:行政区划发生变动
迁户籍便于管理
对此,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回复,去年因经开区有两个镇变成四个街道办,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公安部门根据最新行政区域划分,将北孟组划至辛市街办马渡村一组,便于管理。但并未就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迁户籍问题作出解释。
对公安经开分局的回复,王先生表示,马渡村距北孟组直线距离有4公里,若真是因行政区域划分问题迁户籍,为何紧挨着的南孟组未迁户籍?
律师:户口迁出必须经本人或户主同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公安机关属户口登记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户口迁入迁出业务,并对符合要求的公民办理户口相关事项。《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办理户口迁移的正当主体是户主及本人,也就是说,户口迁出必须经本人或户主同意,否则,他人不得将户口强制迁出。如果公安机关及村委会违规迁出村民户口,不按《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村民户籍做出更改,但如果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不得已侵犯公民户籍行为的,可暂不予追究,如拆迁改造导致农村变更为城市、国家行政区域变更等为公共利益而发生的不得已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发生时,村民已获得赔偿或能够在此行政行为中获益,是可以被接受的。
若村民户口被公安机关私自直接迁出,村民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错误迁入迁出行为,回归原户籍。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