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2:15:47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1月,经朋友王某介绍,蒯先生承接了浙江钱某某从浙江诸暨往返上海浦东港口的货物运输业务,但双方却没有签订运输合同。
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蒯先生承接被告业务总计运费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元。之后蒯先生多次要求钱某某支付运费,但钱某某仅支付了三百元,之后便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蒯先生找到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整理相关证据。通过蒯先生保留的与钱某某的QQ、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以下三点信息:
(1)蒯先生主张的运费金额无误,是35660元。
(2)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达成了货物运输的合意。
(3)蒯先生有自制excel的物流运单,已在聊天中与钱某某进行了确认。
2、查询对方的户籍信息。通过钱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律师调取到了他的户籍信息,户籍地为浙江,也不在上海居住。
3、 立案。通过与蒯先生沟通,律师了解到他的货物运输目的地是在上海洋山港,而且全程公路运输。虽然运输事发地为浙江诸暨、钱某某的户籍也在浙江,浙江法院也能管辖,但为了方便诉讼,律师确定了本案的管辖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当天就起草好了《起诉状》,该案诉请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35,36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XX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浦东法院立案后,案件正式进入法院的诉讼调解阶段。在接到法院的联系后,钱某某这才慌了神,在等待开庭的这段期间,钱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多次尝试联系蒯先生,希望能同意其只付运费本金或其写承诺书后让蒯先生撤诉,并陆续主动支付了3000元、1000元、1500元。律师明确告知蒯先生,双方须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或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才会具有强制执行力。若钱某某未全部结清货款,我方就申请撤诉,之后对方若有借口拖延不支付,后期又需要重新起诉。蒯先生在听了律师建议后,明确要求钱某某必须支付完全部货款并承担律师费后才同意撤诉。
案件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过律师努力,钱某某觉得自己没有胜算,与其公开判决,还不如调解。所以钱某某同意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鉴于钱某某确实目前无力支付,作为调解让步,蒯先生同意他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
编辑 | 王瑶婷
运营 | 张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