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自诉案能否追加林某为共同被告人(张某李某被告人)

时间:2022-05-20 17:00:03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王某与吴某系隔壁邻居。2006年10月3日,王某在与吴某邻近的空闲地里建院墙,因围墙界址不清,俩家产生争执,吴某在争执中伤到李妻林某的个人隐私,王某脑羞成怒,顺手高举着铁锨击伤吴某的头顶部,当吴某在与王某争夺铁锨时,到场的林某又用棍子敲吴某的头顶部,吴某立即倒下昏迷不醒,后经送医院门诊住院42天治愈。吴某的伤势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甲等。吴某以王某犯故意伤害将其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判全过程中查清吴某受到的轻伤害系王某以及妻林某两个人一同所为。因吴某那时候晕厥,故认为仅仅王某一人所为,遂申请办理增加王某之妻林某为一同被告。针对能不能增加林某为一同被告,仲裁庭存有三种建议。

  [矛盾]

  第一种建议觉得,不可以增加林某为一同被告。但吴某可以先撒诉随后再一并提起诉讼王某以及妻林某。原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增加一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吴某先撒诉随后再一并提起诉讼,有益于案子的成功解决。

  第二种建议觉得,不可以增加林某为一同被告,吴某也不可在撤销对王某的控告后,再一并提起诉讼王某与林某,只有另案提起诉讼林某。原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增加一同被告的法律规定,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项的要求,除因无证据而撒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客观事实又告知的,法院理应说动自诉人撒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即然此案客观事实已经查明,就不会有“无证据”的状况,若吴某在撤销对王某的控告后,当然就不可以同一客观事实再提起诉讼王某,因此只有另案提起诉讼林某。

  第三种建议觉得,可以增加林某为一同被告,由于在此案中增加林某为一同被告更合乎设定刑事自诉程序流程的意义和使用价值,降低受害者诉累。

  [分析]

  小编允许第三种建议。

  最先,法律法规往往把控告权交到受害人自己履行,并授予被告方自主和解协议的支配权,是由于刑事自诉案子多产生在家属、邻里关系,受害人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上相比较低。大部分自诉人也是本着怨家宜解不适合结的观念去解决矛盾的。假如只有另案提起诉讼林某,将导致吴某与王某因同一件事情持续打多起纠纷案,这既消耗司法部门网络资源,也增多了双方的诉累。次之,容许增加林某为一同被告,有益于在一个案子中处理彼此的分歧,防止很多不必要的惹是非,更能做到法律法规作用与社会发展作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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