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1 14:00:03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附带民事自起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今年已经47岁,汉族人,蒙古族沟市汉水县人,住汉水县XXXX村XX组。
被告:武XX,男,今年已经约36岁,汉族人,蒙古族沟市汉水县人,系XX局第三工程局员工,住XX局第三工程局五区9号院3模块4楼1号。
被告:郭XX,男,出生于1969年,汉族人,蒙古族沟市汉水县人,系XX局第三工程局员工,住XX局第三工程局四区1号院1单位1楼1号
诉请:
1、单位受贿罪两被告犯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2、依规栽定两被告一同赔付自诉人医疗费用、误工、伤残赔偿金等各类财产损失,总共:88888.10元。
3、此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担负。
客观事实与原因:
从 2006年10月初逐渐,自诉人与两被告等一同在XXXXXX县蜀河水电厂施工工地干活儿。自诉人尽管与两被告相处很少,可是彼此从没产生过分歧。2006 年11月13日下午,自诉人所属施工工地的带班领导郭淳XX对自诉人等说建筑工地上的工程项目已经做完了,隔日就可以回家了。在下午五点多,由施工工地上的主厨王先才炒了几个菜,自诉人及被告郭XX等七人一起饮酒。被告武XX等人半途从外边回家也在另一个屋子饮酒。在自诉人等人将酒喝过后,被告郭XX又到被告人武XX的卧室里和和其再次饮酒,自诉人则到王先才的卧室里和其闲聊,别人也返回卧室歇息。夜里七点多,被告武XX、郭XX忽然进到自诉人和王先才所属的屋子,被告武XX直接冲到自诉人眼前抬起朝自诉人左脸颊打两巴掌,自诉人质疑其为什么打架,没想到被告郭XX随着扑上来出拳击中自诉人的乳房。已经旁边屋子的郭淳XX等人听见声音后赶来当场,由郭XX等将正提前准备再度损害自诉人的被告郭XX工作制服。自诉人挨打后立即觉得头顶部、胸口疼痛,而且左耳逐渐出血。自诉人隧于11月15 日前去蒙古族沟市中心医院查验,经确诊为:左耳外伤耳鼓膜穿孔。自诉人于11月16日在医院住院30天。经自诉人及亲属多次追讨,被告郭XX仅付款了 1000.00元医疗费用。
2006年12月25日,自诉人的伤情经蒙古族沟市普兰店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为轻微伤。 2007年4月27日,自诉人的伤情经蒙古族沟市普兰店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总的来说,被告武XX、郭XX无端施暴自诉人,并致自诉人轻微伤,其个人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相关要求,组成故意伤害。与此同时,因为被告的刑事犯罪给自诉人导致了很大程度的财产损失,因而,自诉人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特向贵院明确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依规裁判员。
此致
蒙古族沟市汉水县法院
自 诉 人:XXX
20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