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8:47:47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7月7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付凤) 宣告缓刑的人员在考验期内,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若在缓刑期间不服从管理,违反监督管理的规定,将会面临着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近日,利津县3名缓刑罪犯就因为不珍惜缓刑改造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被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罗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2019年2月22日,罪犯罗某某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书面警告一次;2019年3月22日罗某某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