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1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是我国现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自然包含了对法院审判自诉案件的行政监督。但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子推行行政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缺,这儿不仅有法律层面的缘故,也是有检察系统本身的缘故。提议改动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一节,提升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推行行政监督的诱导性要求。提议将人民法院的公诉案件单位改名为审判监督单位,并在其下开设刑事自诉案子的监管分组织。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子推行行政监督是我国现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要求:“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要求:“人民法院依规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 宪法学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法规特性、影响力及其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的权力,根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推行的是公诉案件和自述紧密结合的方法,因而人民法院依规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也就包括了两部份的具体内容,既包含对民事案件的行政监督,也包含对自诉案件的行政监督。不论是民事案件或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都理应切实履行我国现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授予的监管权利,既不可以超过,也不可以舍弃;一切参加刑事诉讼的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接纳人民法院的行政监督。从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看来,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行政监督开展的不错,不论是对侦察机构的侦查监督,对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或是对刑罚执行行政机关的实行监管,都进行的不错。在其中缘故,一是刑事诉讼法在民事案件起诉的每个环节,对人民法院怎样执行行政监督都是有清晰详细的要求;
二是人民法院自身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上,又担负着至关重要的岗位职责,如:人民法院根据批捕、移送起诉可以对公安部门(含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单位)的侦察主题活动开展监管;根据立案侦查、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开展监管;根据对受贿、贪污受贿、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侦察,对包含司法部门以内的全部党政机关工作员的职务行为开展监管,这种权力充足保证了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的主题活动。可是,人民法院在对刑事自诉案子的行政监督上,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合理的开展。
二、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子推行行政监督的现况、存在的不足及缘故
1、刑事自诉案子的种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要求,自诉案件包含以下案子:(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以上三类案子中,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纯碎的自诉案件,在这里类案子中,是不是追责被告的法律责任彻底由受害人决策。第二类“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是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式与融合,在这里类案子中,自述权和公诉案件权互相重合,既可以由受害人提到自述,由法院直接受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侦查,按公诉案件程序执行,但受害人具备挑选的支配权。第三类自诉案件是由民事案件转换而成的自诉案件,即通常所指的“公诉案件转自述”。它是刑事诉讼法为避免公安部门或是检察系统在人身自由权遭受影响时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状况下,而授予受害人的一种自身救助规章制度,也是对公诉案件权的一种监管、填补方式,展现了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公检法司三行政机关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互相配合的标准。 2、2000-2007年全国法院结案的刑事案件一审案子的统计分析 [①] 年代\\ 类型 合 计 民事案件(件) 自诉案件(件) 自诉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一审案子中的占比 2000年 560111 501793 58318 10.41% 2001年 623792 570886 52906 8.48% 2002年 628549 585823 42726 6.80% 2003年 634953 594703 40250 6.34% 2004年 644248 610012 34236 5.31% 2005年 683997 654001 29996 4.39% 2006年 701379 676951 24428 3.48% 2007年 720666 700794 19872 2.76% 从以上可以看得出,自2000年至今,全国法院结案的刑事案件一审案子持续增长,在其中民事案件逐渐升高,自诉案件则逐渐降低,自诉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一审案子中的所占占比逐渐减少。这种信息体现出:第一,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法定代表在对第二类自诉案件以哪种方式提出诉讼的选用上,更偏向于挑选公诉案件方式,以维护本身的权益;第二,自诉案件的降低,也与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公安部门的立案监督相关,使其切实履行起诉岗位职责; [②]第三,人民法院大力开展刑事和解,用心搞好受害人的工作中,使一部分有可能会出现的“公诉案件转自述”的酌定不起诉案子最后以不起诉完毕刑事诉讼。 [③] 3、现阶段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推行行政监督的现状存在的不足。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子推行行政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缺。除开某些地域人民法院根据和法院协同审签《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办法》, [④]或者创立刑事自诉案子监督工作领导组,与人民法院创建联系体制,按时派员到人民法院读取档案资料,打印裁判文书等主题活动, [⑤]进行对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实行主题活动监管,绝大部分人民法院对法院审判自诉案件的监管主题活动基本上并没有推行。这种地方的人民法院除开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公诉案件转自述的案子”,因为牵涉到自己权益而给予关心外,对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及其“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的立案侦查和审判不了解、不知道,法院都不将刑事自诉案子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宣判等状况告之人民法院,进而使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子的行政监督变成一个空缺。 4、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对刑事自诉案子推行行政监督的缘故。这儿不仅有法律层面的缘故,也是有司法部门层面的缘故。(1)法律法规仅有原则立场的要求,而无实际的诱导性要求。刑事诉讼法仅在条例第八条作了“人民法院依规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的原则立场要求,及其在二审、再审程序中要求人民法院对法院确实有异常的宣判、判决有权利提起抗诉外,而在一审自诉案件一节中欠缺实际的诱导性要求,使行政监督无法实际操作。(2)法院不将刑事自诉案子的审判状况反应给人民法院。如前所述,因为刑事诉讼法在自诉案件的实际审判程序流程中未明文规定怎样接纳人民法院的行政监督,因而法院也就不主动乃至回绝将一审自诉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宣判、实行等状况告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仅有在自诉案件的被告、自诉人明确提出起诉的情形下,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要求,过后从法院获得上诉书团本,使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行政监督局限性在被告、自诉人不服气法院第一审判决明确提出起诉的情形下。而对法院审判刑事自诉案子从立案侦查、撤销案件、上诉、协商、判决、宣判到实行,及其在审判全过程中有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程序等状况彻底不知道,使监督工作基本上处于一个盲点当中。 (3)自诉案件的被告方受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在觉得自身的支配权遭到影响的情形下,只了解根据起诉或投诉向上级领导法院体现自身的需求,而不清楚向人民法院寻找救助。(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少、每日任务重,工作重点关键放到了渎职犯罪的侦察,及其民事案件的拘捕和提起诉讼上,对自诉案件的行政监督通常无法考虑。除此之外,也有极少数检察人员不正确地觉得,自诉案件大多数是一些社会发展危害较小的轻度刑事案,监管实际意义并不大,不肯对它进行监管。 [⑥]
三、法律与司法部门建言献策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授予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推行行政监督的权力,及其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子推行行政监督存在的不足,小编特明确提出以下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建言献策: 1、改动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自诉案件推行行政监督的主要程序流程。主要包含下面一些层面: (1)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提升一款作第二款,要求:人民法院觉得法院对理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或是受害人觉得法院对理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的,人民法院理应规定法院表明不立案侦查的原因。人民法院觉得法院不立案侦查原因无法创立的,理应通告法院立案侦查,法院收到通报后理应立案侦查。(2)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流程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要求中,提升第一百七十三条之一,要求:法院审判自诉案件,理应将自诉案件的立案侦查、撒诉、协商、判决和宣判等裁判文书的团本送到平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觉法院审判案件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应向法院明确提出改正建议。2、即使在现行标准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行政监督欠缺实际要求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不可以舍弃我国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行政监督权力,理应大力开展对刑事自诉案子的行政监督工作中。人民法院理应积极和法院搞好联络和沟通交流工作中,按时派员到人民法院读取档案资料,打印裁判文书;对公安部门觉得是自诉案件,而法院又觉得不属于自诉案件,导致中国公民状告无果的案子,要立即派员融洽,催促公安部门或法院立即立案侦查;对自诉案件审判全过程中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理应立即向法院明确提出改正建议;对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或者已产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觉得确实有不正确,人民法院理应提起抗诉。3、提议将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单位改名为审判监督单位,并在其下开设刑事自诉案子的监管分组织。现阶段,检察系统的各各个部门,全是依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所负责的岗位职责来开设的,如: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担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公职人员或党政机关工作员渎职犯罪的侦察职责;侦监单位担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侦察机构的监管职责,及其执行宪法学授予中国公民没经人民法院准许或是决策或是法院决策,并由公安部门实行不会受到拘捕的公民权利维护职责;公诉案件单位(有的人民检察院还细分化为公诉案件一、二、三处)担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移送起诉、立案侦查,及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推行监管的职责;监所检察单位担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刑罚执行主题活动的监管职责;控告申诉单位担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解决中国公民对渎职犯罪的控诉、检举,及其接纳中国公民不服气对检察系统的处分决定和不服气法院刑事判决、判决的投诉职责。从以上检察系统各职能部门的功能看来,假如在人民法院内部结构开设刑事自诉案子的监管单位,放到公诉案件单位更为适合,由于公诉案件单位担负的岗位职责中就涵盖了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推行监管的具体内容,但因为公诉案件和自述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行处理的二种方式,不可以互相替代。假如由公诉案件单位对法院审判自诉案件推行监管,则名不正言不顺,也无法被法院所接纳。因而,小编觉得理应将人民法院的公诉案件单位改名为审判监督单位,进而将公诉案件和自述的行政监督主题活动都列入审判监督单位下。与此同时,改名后的审判监督单位也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名字相符合,从名字到具体内容都更能表现出人民法院的法规特性和监管职责。 [page]
【作者介绍】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管教研部负责人,专家教授。
【注解】
[①] 中国统计局:2001-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址。
[②] 马德里竞技、曹天健:《河北省检察机关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剑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N],《法制日报》,2007-11-16。
[③] 张红梅、李宁鞋:《东海:探索实行不起诉答疑说理工作》,2009年3月26日,江苏人民人民检察院网址。
[④] 董全磊:《服务大局放首位 人民满意为目标》, [N],《许昌日报》,2009-03-13。
[⑤] 《涪城区检察院加强对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监督》,2005年9月16日;绵阳市人民法院网址。
[⑥] 雷文波:《浅论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J],《检察实践》,2005年第5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