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自诉案件被告人)

时间:2022-05-22 12:00:04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自诉案子是由法院直接受理,违法犯罪剧情轻度,案件非常简单,不用侦察或只需选用一般的调查法就可以查清案子客观事实的案子。但鉴于现阶段在我国刑事自诉规章制度存有缺点及案审中具有的一些问题,刑事自诉案子也一直是刑事案件审理的难题。审判好刑事自诉案子,针对维护保养社会稳定,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利具备十分关键的功能和实际意义。

  一、医院审理刑事自诉案子的慨况

  1、案件受理状况

  2005年,医院共审理刑事自诉案子68件,占刑事案数量的11.31%;2006年审理刑事自诉案子83件,比2005年提高25个点,占刑事案数量的 13.3%;2007年,医院审理的刑事自诉案子达100件,比06年提高20.48个点,占刑事案数量的16.31%;2008年,截止到10月份,医院审理刑事自诉案子75件,占刑事案数量的12.78%。从以上比例可以看得出,案子总数增长的趋势比较显著,总数上的提升表明轻度刑事案案发的提升,但从一定水平上也表明中国公民法制观念提升。

  在案子种类上,刑事自诉案子一直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导,以医院2008年审理的75件刑事自诉案子为例子:故意伤害罪63件,占案子数量的84%;重婚罪4件,占案子数量的5.33%;污辱5件,占案子数量的6.67%;凌虐1件,占案子数量的1.33%;非法入侵别人住房2件,占案子数量的2.67%。从以上的数据中可以看得出,故意伤害罪案子在总数上占上风影响力,并且往年的表格数据也表明,故意伤害罪一直占 80%以上。因而,在审判刑事自诉案子全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故意伤害罪案子的高度重视,留意积累经验,把握审判方式,自然其他类型自诉案件也是不可忽视的。

  2、案子结案状况

  2008 年审理的75件刑事自诉案子,已结案62件。在其中,自诉人撒诉的47件,占审结数的75.81%;协商审结的10件,占16.13%;驳回申诉自述2件,占 3.23%;移交3件,占4.84%。从以上的数据中可以看得出,刑事自诉案子的审结方法以自诉人撒诉、协商审结的占比率较高,主要是被告方两方自主达成共识后自诉人撒诉,或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共识,彼此解决矛盾,协商审结。以判决书为审结方法的案子占的占比不大,并且往年的表格数据也表明(2005年宣判5 件,2006年判决3件,2007年宣判1件),判决审结在总数上和占比上的下降发展趋势是非常显著的。自诉案件往往审结方法以撒诉、协商占多数,关键上因为这类案子案发缘故大部分是因左邻右舍家庭矛盾等分歧,并没有血海深仇,与此同时审理工作人员在很多年审理案件中积攒了较稳定的工作工作经验,因而审判这类案子时,都能得到不错的实际效果,根据这些方法审结,有益于立即妥当地解决矛盾、降低被告方诉累、提升起诉高效率,避免激化矛盾,维护保养时代的长治久安。

  二、审判刑事自诉案子中存在的不足及缘故

  1、立案条件无法掌握。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法律条文的相关要求,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务必满足以下标准:(1)属于法律法规的自诉案件范畴;(2)属于本人民法院所管;(3)由刑事案的受害人以及法定代表或直系亲属提到自述;(4)有明晰的被告、实际的诉请和能证实被告案情的直接证据。但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因为并没有严格执行自诉案件的审理标准开展立案审查而通通审理,把很多不符立案条件的案子按自诉案件给予立案侦查,以至自诉案件在立案侦查环节存有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不符自诉案件审理情况的,被告不确定或失踪的、欠缺罪行又没返填补直接证据的、理应按公诉案件程序流程审判的案子给予立案侦查,以至产生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状况,导致被告方持续的缠诉、上访者,社会问题不可以获得按时的解决和处理,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品牌形象。

  2、被告方取证难、质证难。刑事案证明标准较高,务必做到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在刑事自诉案子中,自诉人处在上诉人影响力,单独地实行控告职责,对自身提到的控告被告犯过某类罪刑的建议应担负证明责任。因而做为受害人一方的自诉人,与有我国强制权作主心骨,并有专业工艺的公安部门没法对比,其质证工作能力要相差太多。与此同时在刑事自诉案子中,被告较民事案件的被告相对性随意,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见证人各自为原被告彼此出不一样的证词,乃至被告方故意请人作伪证。造成案子直接证据原材料盘根错节、真假难辩、严重影响了审理案件的效果和品质。

  3、送到起诉状、法院传票难。有一些自诉案件,尽管自诉人可以保证足够的证明提起诉讼被告,但被告人问讯后出门躲避或外出打工,行踪不定,通常无法送到自起诉状或法院传票给被告,导致没法立案侦查或开庭审理,只能做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判决,危害了对案例的妥善处理。如自诉人何某诉被告肖某一案,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给予了足够证实肖某重婚罪的直接证据原材料,也给予肖某在异地家庭住址,但当人民法院向肖某送到起诉状和开庭审理法院传票时,肖某已离去该住地,去向不明,因被告失踪,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4、在审结方法上,协商有益于立即妥当地解决矛盾、降低被告方诉累、提升起诉高效率,避免激化矛盾,维护保养时代的长治久安,但在审理实践活动中,有的审理工作人员为片面强调协商率,采用“盲目跟风、髙压、息事宁人” 的协商方式,通常对一个案件长期地作协商工作中,一味的增加审理案件限期,导致一些刑事自诉案子民事法律化,而不通过公平高效率的宣判给予审结。

  三、审判刑事自诉案子的多个防范措施

  1、标准立案条件。一方面,应根据法律或法律条文,对自诉案件的范畴做出清晰的要求,提高其可执行性。另一方面,立案侦查工作人员应严苛掌握立案条件,细心核查、严格监督,勇于抵住工作压力,依法办案,把不符立案条件的案子,通通拒对于人民法院大门口。

  2、在证据调查上,一方面,根据改动、健全法律法规,授予自诉案件自诉人在提起诉讼前委托律师开展证据调查的支配权,但不适合由自诉人立即去证据调查,自诉人可给予直接证据案件线索。另一方面,确立人民法院依权力证据调查的标准、范畴和程序流程,创建和健全庭前直接证据展现规章制度。推行庭前直接证据展现,有益于在法庭上对直接证据开展举证,查清直接证据的真实度和案子实情,并且在审判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实行庭前直接证据展现规章制度相对性摩擦阻力较小,可作突破点。

  3、针对被告的躲避审理,长期性不上案的,可以考虑到在刑诉法中提升有关要求,将软装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承担侦察和网上通缉,将自诉案件转换为民事案件。被告即然躲避审理,表明被告仍具备一定的社會不良影响,案件性质相对性比较严重。因而,应充分发挥公安部门三打击一整治,侦查案件的特长,将案子移交公安部门按公诉案件程序流程提起公诉。 [page]

  4、在协商审结全过程中,协商理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为根本宗旨”,在自行、合理合法、不危害我国、团体和个人权益的标准下开展。协商并不是息事宁人,不可以毫无原则,不可以以协商赔付来替代对刑事犯罪处罚,更不可以从重处罚驱使被告接纳协商。调解并不是审结的必走程序流程,被告方不同意协商或调解达不了协议书,或是民事调解书查收前被告方后悔的,法院理应及早开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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