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3 15:00:04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要求,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务必满足以下标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子(即是自诉案件);
(二)属于我院所管的;
(三)刑事案的受害人告知的;
(四)有明晰的被告、实际的诉请和能证实被告案情的直接证据。
附页: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1、污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
3、凌虐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規定的);
4、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要求的)。
(二)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入侵住房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的);
3、侵害通讯随意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要求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丢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要求的);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一节规范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七节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对上列八项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无证据、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以上罪行的,理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不予以追诉的书面形式决策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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