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6: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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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秀波与陈昱霖案闹的沸沸扬扬,昔日的“好男人”吴秀波瞬间人设崩塌,情人陈昱霖挂上了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一大连串的“爆料”,一片谩骂,女方最终被男方送入了警方手中。此案在律师界也是引发了极大的讨论,关于女方的罪名是否成立,主要看她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还有人说二人同居7年,男方可能涉嫌重婚,那么关于“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区别,我们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仅供参考。
关于“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之前人们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都嗤之以鼻,但现在已看似平常且普及,又称事实婚姻,甚至提出“试婚”概念来认定双方是否为结婚得标准。其实,无论修改前的婚姻法,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未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男女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是违法行为。所以,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非法同居”并非“非法”,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
相关法条: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此,“非法同居关系”并非“非法”,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即未婚同居。当然,这里的同居,并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关于“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得,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固然有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3.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仅是临时姘居的关系,而非“重婚”!
可见,生活中人们总是喜欢把“非法同居”和“重婚”混淆在一起,实际上却有实质上的不同。“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即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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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要受害人不谅解对方,对方就没有任何缓刑的空间。为了宣泄,一心想是把伤害自己的人弄到监狱中受到应有的处罚,最好关的越久越好,惩罚越重越好,这种想法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被理解的。可您是否知道,这种“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其实是一种错误认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田某与龙某因“车”引发“事故”。田某以龙某的车牌为外地牌照,约朋友欺生,把龙某打了一顿,龙某对此非常气愤,并报警,很快田某被警方逮捕。
田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龙某造成了伤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虽然家境一般,对龙某积极进行高于法定数额的8万元交至法院,希望获得龙某原谅。然而龙某态度坚决,要么给60万,要么让田某在监狱蹲上几年,开启了“赌气式”的漫天要价,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龙某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要亲眼看着田某收入“监狱”。
案件结果:
本案中,该犯罪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引起,田某虽一时逞强欺人触犯法律,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希望得到龙某的谅解,而龙某还是以选择的方式,即要么60万赔偿,要么进监狱,真实目的就是为了让龙某“进监狱”,且态度坚决。
法院最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因龙某对归案后的积极补偿田某的行为,却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该案件并没有田某的不谅解而不能缓刑。
律师说法:
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尤其大多老百姓对“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产生错误认识,为了严惩被告人也好,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心理也好,对赔偿数额提出过高的要求来进行惩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此予以明确,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却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从宽制度的使用。
维护自身权益不是错,但打官司并不是赌气,法律不仅保护被害人利益,同时对实施伤害者也要依法公证处罚,理性维权最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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