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6: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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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12月26日讯(记者尹鑫)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据新华社和央视新闻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律师注意到该修正案较此前草案增加“追诉”二字。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1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12月21日表示,该草案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影响较大的一起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小淇被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的案件。今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表决通过后,小淇家属代理律师田参军律师注意到,其表述较10月份的草案增加“追诉”二字。站在对小淇家属有利的角度,田参军律师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他希望“追诉”二字能为大连案件预留一个适用窗口。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涛告诉记者,“追诉”并非“追溯”。谢涛律师认为,“追诉”二字强调的是新法实行之后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时,除了考虑犯罪行为本身外,还会注意诉讼时效,以此判定刑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也对记者表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不会被打破,增加的“追诉”二字是让表述更加精准。
锦湛律所 · 业务动态
张某委托我所
田律师为其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
承办律师:田律师
被告:韦某
案 件 详 情
被告从事奢侈品箱包买卖工作,2022 年 2 月 26 日起,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联系订购奢侈品箱包等事宜,被告指示原告将货款支付至原告名下账户,共支付货款149700 元、订购箱包共 8 只。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发货和提供发货单号,2022 年 8月 9 日,被告以货源受骗为由拒绝发货及办理退款。
锦湛律所资深金牌律师 田律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 长 领 域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民商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个 人 介 绍
法学学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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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0岁女孩被害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
受害者母亲:希望凶手到女儿遗体前道歉
受害女孩小淇。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秦怡 实习生 王幽
小淇离开的第295天,她的母亲贺美玲等来了一个结果。2019年10月20日,10岁的小淇被同小区13岁男孩蔡某某骗至家中,欲行不轨之事。遭到小淇拒绝后,蔡某某将其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在这一凶杀案中,蔡某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而后,受害人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蔡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小淇一案作出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蔡某某的父母赔偿受害者家庭1286024元,并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女童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赔我多少钱都不会满意,赔我多少钱小淇都回不来了。”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贺美玲说,女儿曾给她的人生带来无尽快乐,那是多少钱也换不回来的。对于这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贺美玲表示将不再上诉,接下来将把更多精力用在追究加害者父母是否涉案、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里去。
案件回顾
10岁女童遇害时身中7刀
凶手未满14岁不追究刑事责任
女儿去世后,贺美玲和丈夫王久章开始数着日子过活,“每天吃不下喝不下。”旁人劝慰,可贺美玲听不进去,“这个坎儿过不去啊。”
案发之前,贺美玲一家过着和和美美的小日子:夫妻俩在大连沙河口某小区里经营着一家水果店,女儿乖巧懂事。案发当天,小淇原本是去上美术班,但监控显示,下课后她消失在蔡某某家附近。
当家人找到小淇时,她已经被害。当天晚上7点左右,家人四处寻找时发现她被抛尸于小区对面的灌木丛。那里距小淇家的路程,仅步行五六分钟可达。随后,据警方通报,加害人为住在同一小区的13岁男孩蔡某某,第一现场则是蔡某某的家中。
更让贺美玲崩溃的是,刑警大队法医勘验尸体后证实,小淇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死亡原因是流血过多。“案发现场在他家里,作为家长怎么没有发现?是否存在包庇行为?监护人又是怎么教育孩子的?”贺美玲至今疑惑不解。
2019年10月24日,大连警方发出通告,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追责之路
遇害者家属发声:希望凶手到女儿遗体前道歉
今年1月3日,小淇父母对加害人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道歉并索赔100余万元。5月9日上午,这起民事诉讼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开庭。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当天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历经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8月10日,该案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复庭宣判。宣判日前,贺美玲曾发声,“我才知道坚强两个字做起来真的很难”,并表示希望判决结果能公平公正。
但对贺美玲来说,判决只是开始。
女儿离开后,贺美玲将维持生计的水果店转让了出去,一家人开始奔走为女儿讨回公道,“换成哪个家庭,都承受不了这样的后果。”
“老人们天天哭。”贺美玲告诉记者,她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但为了家里老人着想,接受了这个结果。接下来,贺美玲打算把精力更多地用在推动刑事诉讼上,“关注加害人的父母是否有包庇行为。”
案发后,尽管住在同一个小区,但贺美玲一家始终没能等到蔡某某的道歉,“孩子一直没火化,我们至少需要一个结果。”贺美玲告诉记者,孩子出事后,蔡某某一家搬离了小区,“案发近10个月,蔡某某和他的监护人也一直没来道歉。如果有人来道歉,也不会是现在这个局面。”
目前,小淇的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贺美玲说希望蔡某某能去小淇遗体面前道歉。 律师说法
加害者父母如有包庇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原告在民事诉讼判决中的诉求都得到了支持和满足,但仍然可以继续推动刑事诉讼。”作为小淇被害一案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告诉记者,下一步他将与贺美玲一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继续努力。
蔡某某生于2006年1月。田参军提到,按照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在此案中确实对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无可奈何,但收容教养时间较短,且案发时蔡某某已经快满14周岁。”
“蔡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和他的年龄不太相符。”田参军说,蔡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体现出心智早熟、体格健壮、策划周密、犯意坚定、手段残忍等特点,“也会掩饰、会躲避,如果因为他不满14周岁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妥当的。”
他还提到,关于14岁以下免于刑事处罚是1979年《刑法》的规定,而截至去年此案发生,已过去整整40年,“严重滞后,并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现实。”他建议,希望此案能推动《刑法》及时修订,补齐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不负刑责的短板。
至于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追究蔡某某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田参军说,作为蔡某某的监护人,蔡某某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需承担民事赔偿和道歉。同时,如果经查证,蔡某某父母在蔡某某犯案后存在包庇、清理现场或帮助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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