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4:3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刑事案,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决无罪,律师阐释刑事诈骗和民事纠纷的区别】,以下3个关于【律师刑事案,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决无罪,律师阐释刑事诈骗和民事纠纷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作者:张智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一、虚假瞒报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王志国(化名)干工程已经快10年了,在当地也算个不大不小的包工头,为人踏实,对人真诚,按他老婆的话讲,周围朋友们都挺认可他的。所以,这次王志国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时,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个天大的意外。
“我们虽然不是什么富裕人家,但是小日子过得挺好的,志国每天踏踏实实做工程,怎么可能就成了诈骗犯呢?”王志国的老婆瞪大着眼睛,愤愤地说道。
家属介绍的信息不多:公安机关认定王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瞒报工程量损失30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予以逮捕。
二、批捕了还能无罪吗?
王志国老婆听说张智勇律师团队曾为全国特大刘汉刘维涉黑系列案代理过,还有朋友推荐智豪所是专门打刑事案的律师事务所,于是慕名前来咨询。
经过简单的分析,发现这个王志国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无罪案件。
王志国老婆虽然认可我的观点,但是表现出不小的畏难情绪,“智勇主任,我相信你们的专业能力,但很多人都说,一旦被检察院批捕了,法院都是要被判刑的啊!如果您能帮志国洗清冤屈,我一定会重谢您的。”
王志国老婆的担心也并非不无道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批捕就往往意味着其掌握了被告人相对充分的犯罪事实。但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也有不少案件即便批捕,最后也成功打成无罪的成功案例,为此我必须为她打气。
“重谢倒不必了,辩冤白谤是我们的天职。”
三、集体讨论定方案
因为找我们智豪团队时候已经逮捕近两个月,我们刚接手,家属那面就传来检察院已经起诉的消息,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王志国老婆这下完全心灰了,“我就说嘛,无罪太难了,检察院都起诉了。我看,志国百分百要被判刑了,胳膊拗不过大腿的,只求你们能让他判个缓行就很谢天谢地了!”
虽然“无罪辩护”四个字说起来轻松,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上,不仅需要辩护律师敢于调查取证、专业研判、吃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更需要立足于全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一旦判断失误,如果造成错案律师也脱不了干系。
经过多次会见王志国和阅卷工作开展的逐步深入,案件很快被我们摆上了集体讨论大会上。这是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有不同于绝大多数律所的“金字招牌”——集体研讨案件制度,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具体来说,我会要求每一位承办律师必须将经手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全所范围内展开讨论,每周如此,这个制度我坚持了12年,为的就是用制度化的方式完善个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查漏补缺。我认为,个人的专业能力再出色、再出众,也始终面临单打独斗的短板和能力的边界,但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也正好印证了那句“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的道理。
在会上,所有参会律师建言献策,引经据典,并结合自身亲办案例,纷纷提出本案是无罪的观点。有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志国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有律师明确提到王志国上报的工程量价款虽有不实,但是主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故意;但是,也有律师泼了一盆冷水,本案中最不利的证据就是王志国有造假行为,其伪造了部分合同,夸大损失,是否构罪有较大争议。
我认为,本案首先是不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易混淆,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履约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也会对经济社会产生枷锁。本案中,王志国在施工过程中被当地村民找各种理由千般阻扰,导致停工达一个月之久,确实有不小损失。
“本来涉及到工人工资的费用我是不会支出的,因为我找的很多都是临时工,做一天发一天工资。但是业主单位要我随时待命、随时准备恢复动工。所以,这个钱就一天天地花出去了。我没有专门做账,没有付款的依据,确实财务上不符合业主单位的规定。”
“还有,我为了协调纠纷,尽快恢复施工进度,花了不少“灰色”支出。这些都是实打实地真白金眼地花出去了,也报不了,最后就伪造了合同和单据。”
从王志国真诚的眼神来看,应该所言属实。但要说服法院不能只靠一张嘴巴说,要扭转败局,还得“主动进攻”。
四、案件的成败在于案发现场
著名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说:“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在法庭上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经过连续几周不间断地毯式阅卷和团队讨论,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接下来办案的突破口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当地村民阻挠施工、王志国是否存在损失。那么,要想还原案件的真相,必须前往真实的案发现场!
说起容易,做起来难,因为一般律师可不愿意随便的调查取证,我执业20多年,深知在刑事律师行业里面,律师最不愿意做的就是取证。道理很简单,因为容易在这上面栽跟头,招来不少麻烦。近年间有部分律师就是因为收集了不属实的证据,被认定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被判刑坐牢。这个罪名被称之为高悬在刑辩律师头顶的“达摩利斯剑”。
但是,一个错案甚至一个冤案,刑辩律师倘若畏手畏脚,不积极收集、核实证据,胜出的机会肯定是渺茫的。反之,如果我们依法依规地提交新证据,有可能意味着法院不会全面采信控方证据,从而扭转了不利局面。这既是矛盾,也是考验律师责任、担当、专业的试金石。律师更应当重视案发现场,必要时,也要绘制现场图和拍摄现场照片。因为,只有当你身临其境时,才会有如神助,在脑海中呈现出案发时的景象,现场中的人、事、物才会鲜活起来。
为了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我们团队驱车赶到了施工现场,在家属的带领下,到现场拍照固定证据,找当地村民了解情况,这样一来,就把事情真相还原了。原来,王志国进场施工不久,就遇到大批村民因为征地补偿问题阻挠施工,现场还发生了纠纷,导致施工完全无法进行。无奈,本来是业主单位应该解决的工作,业主单位躲着不管,而在此期间,工地上闲置的大量施工器械和人工所产生的吃喝拉撒的费用一分也不少,客观上的确给王志国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王为了解决问题,找各种关系平息纠纷,为此也花了不少“冤枉钱”。王志国想着,这个钱反正能找业主单位报销。于是就自作主张换了个明目,造假了合同和单据,就出现了本案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由来。
五、艰难的无罪判决
事实已经清楚,有了调查材料,有了辩护方案,更加让张智勇律师团队坚信王志国是冤枉的,虽然手段不正当,但是自己的主观上是弥补客观损失,不是非法占有甲方的钱款。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显然王志国涉嫌合同诈骗是无罪的,但要知道,法院能作出无罪判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最高检、最高法所公布的权威数据,法院宣告无罪的概率约为万分之五左右,意味着一万个人里有五个被宣告无罪。所以,这场仗明显是一场硬仗。
张智勇律师团队将集体讨论的意见和方案总结成厚厚一叠辩护意见递交法庭,结合现场收集的各种材料,详细论证了王志国在主观上为什么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也论证了为什么王志国为什么明显无罪,绝对无罪、必须无罪,依法宣告应被告人王志国无罪。
经过张智勇律师团队的有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国涉嫌合同诈骗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王志国无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国无罪。”
刑事辩护律师生来就头戴着遍布荆棘的王冠,充满风险和挑战,但我们依然愿意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唇枪舌剑、奋不顾身,为被告人自由和生命而奋战。所以当王志国平冤昭雪被无罪释放,不仅当事人高兴,我们智豪团队内部也沸腾激动了起来。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对于经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这个大事儿无非是决定一个人人生走向的关键节点。刑辩律师理应为了帮助当事人伸冤纠错,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恪尽职守。所以我要求我们每个智豪同仁坚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理念。 这也贯彻了我们智豪人一直信奉的那句座右铭:“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案受袭击的是一名辅警,辅警虽不是正式警员,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辅警是在配合警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的袭击也等同于对警员的袭击。
以案释法287 酒驾袭击辅警入刑案
本案受袭击的是一名辅警,辅警虽不是正式警员,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辅警是在配合警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的袭击也等同于对警员的袭击。
一.案情简介
去年2月4日晚上,温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遇到警员设卡查酒驾,警员让其停车接受检查,温某拒绝,继续驾车,试图逃离现场。警员再次在温某车前示意停车,温某不停,用车头顶撞,致使一名辅警顶上引擎盖再甩下,造成头部、手部等处受伤。温某逃离现场,后自己投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温某酒后驾车,袭击辅警,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考虑到后又自首,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有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徒刑2年3个月。
二.案件相关解释
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已在多篇文章中提到,不再累述。
酒驾还袭击辅警,问题就大了。正在行使执法职务的警员,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如果此时遭遇袭击或B力侵害,不仅仅是个人受到人身安全危害的问题,更是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管理秩序的问题,这行为是要从重处罚的。
相关法律规定,对袭击警员情节轻微或者辱骂警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违反治安管理法从重处罚;对袭击警员情节严重的,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适用缓刑。
本案受袭击的是一名辅警,辅警虽不是正式警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辅警是在配合警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的袭击也等同于对警员的袭击。
三.有关的法律
刑法规定:
1. B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员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春去冬来,新年将至。法舟律师事务所陪伴大家又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年头。旧日之事已成过去,新的挑战也将来临。在这一年中,法舟律师脚踏实地、稳步向前,坚持“专业、诚信、勤奋”宗旨,继续强化执业能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勇敢前行。
为进一步提高实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分享成果、促进交流,刑事业务部在全所范围内集征评选了“2021年度法舟律师十佳刑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如下:
一、以专业为戈矛,还清白于人间
承办律师:朱未萍、王强; 办案效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L省B市公安局对CB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对公司三名管理人员及员工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查扣公司资产数百万元。次年4月,B市M区检察院以CB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8600余万元提起公诉。CB公司相关人员面临十五年乃至无期的指控。
推荐理由: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证据、事实、法律坚定为CB公司做无罪辩护,历时三年,检察机关最终于2021年7月16日撤回起诉,并于8月12日对公司及员工全部作了不起诉处理,查扣款项全额退回,维护了企业与员工的清白,也挽回了经济损失,发挥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应有作用,也体现了律师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中的应有担当。
(朱未萍律师)
(王强律师)
二、运用合规司法制度,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承办律师:过巍; 办案效果:合规不起诉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在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三十万余元。
推荐理由:律师作为合规服务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税务为重点,以点及面地排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企业风险识别报告。经多次现场核查及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访谈,律师意识到企业员工的合规意识较差、内部控制也存在重大疏漏,才给违法犯罪留下空间。因此,律师制定详尽的合规计划并在合规整改期内协助企业组织员工不厌其烦地进行合规文化宣讲、搭建合规组织体系和合规制度体系,并多次与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管人进行沟通和探讨,共同为企业的合规建设提出优化建议,最终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合规组织体系及相对完善的合规制度体系,在供应商排查和财务规范工作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效。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企业的合规工作,并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保住了企业二十余年的经营成果。同时,经过合规整改,企业内部管理也上了一个台阶,同期财务数据涨幅明显,达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过巍律师)
三、承包人拿了谁的钱?万不可把经济纠纷强入刑
承办律师:李天奇; 办案效果: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W某因在承包经营某电炉企业期间提取了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发包企业认为W某的做法属于非法侵吞公司财产,并向公安机关控告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安机关对W某刑事立案并予以刑事拘留。
推荐理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应属承包经营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遂坚定做无罪辩护。在审查逮捕期间,通过与检察官交流,详细解释了本案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内容及利润分配方式,阐明此案承包人向发包方上缴管理费外,承包人具有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且利润归属于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W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也最终被公安机关撤销。辩护律师通过贯穿刑、民的法律专业判断,准确的认定了本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为经济纠纷,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及正确处理,起到了决定作用。
(李天奇律师)
四、“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律师拨云见日
承办律师:鞠爱军; 办案效果:不予逮捕、解除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Z某甲、Z某乙、D某共同经营一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A公司),其中Z某乙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Z某甲负责对外经营,D某为财务负责人。Z某甲、Z某乙、D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长期与进出口贸易行业头部公司(简称B公司)合作,二公司合作模式皆为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B公司即将货权移转至A公司,待A公司将该部分产品销售回款后由向B公司结算剩余合同款项。
A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将相应产品销售后未及时向B公司结算货款,而是与B公司再次签订新的合同并获取新的产品,2020年8月,因A公司大额拖欠B公司货款,B公司认为Z某甲、Z某乙、D某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并向B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Z某甲、Z某乙、D某刑事立案,并三人刑事拘留。
推荐理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在数次会见Z某甲后,发现B公司在刑事控告前已与Z某甲等人欠款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进行书面对账形成还款方案,D某出具还款担保,且已偿还了部分款项。就此,律师与侦查机关反复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侦查机关先对Z某乙取保。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又与检察官充分交流,详细解释了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合作方式,阐明Z某甲等三人本质上是催生交易额,提升业绩,B公司从未基于错误的判断或认识而处置货物,而是主动要求交付的货物,且B公司管理层对赊账给A公司及对直接先发货给A公司是知情并同意的。因受到疫情影响,相关产品大幅贬值且积压严重,B公司想尽快出货并转移货物跌价的风险,并因此导致了A公司周转不灵,未能如期还款,并非是Z某甲等人诈骗B公司的财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三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均已解除。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有效辩护,达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鞠爱军律师)
五、如何在辩护实践中响应及运用国家护企政策
承办律师:郑夏; 办案效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厦门NF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民用无人机设计开发的科技公司,成立时间虽短,却已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7项。公司负责人L某在创业初期,曾因研发投入过多,造成资金缺口巨大,迟迟未能实现盈利。2020年在疫情的打击下,面对贷款逾期、员工工资拖欠的经营困境,铤而走险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后案发。
推荐理由:辩护律师通过多次实地调研企业情况,搜集有利证据,撰写专业法律意见,详细阐明涉案科技公司的较大发展前景及产业带动影响力,若对该公司负责人判处刑罚,就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甚至造成“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的不良后果。经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实现了刑罚的正面效应,又极大地降低了刑罚的负面效应,符合刑法的宗旨。
(郑夏律师)
六、心中充满怜悯,目光往返于事实与法律,尽职工作守护公正
承办律师:张幸; 办案效果:故意杀人转强制医疗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X某在家中用带状物将其子勒颈致窒息,书写遗书并割腕自杀,后被家人发现送医,其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X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推荐理由:接受委托后,律师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与X某进行多次沟通、会见。律师发现,X某无法准确回忆杀人过程和细节,情绪不稳定、精神恍惚。向家属详细了解X某家庭生活状况,进一步得知其生活突发变故,自小成长缺乏安全感,婚后多有沉默、情绪崩溃等情况。律师遂向办案机关提出X某可能患有产后抑郁症,存在精神能力欠缺的情况,建议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办案机关采纳意见。经司法鉴定:X某因作案时系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司法机关依法对X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律师对本案的发生深表遗憾且同情,通过专业细致工作,最终促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张幸律师)
七、抽丝剥茧,疑难案件改变定性、减少金额,专业辩护见成效
承办律师:何昀颖; 办案效果:改变定性、减少犯罪金额
案情简介:J某因个人问题,产生绑架他人发泄情绪的想法,遂即实施捆绑他人行为后,拿走手机等财物。后被公安抓获,以抢劫罪向检察申请批捕。另外,J某曾向同事、客户等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款赌博。在其被抓获后,出借人向公安报案称其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经侦查发现该部分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以抢劫、诈骗、职务侵占三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推荐理由:本案J某涉嫌诈骗金额逾百万元,律师通过阅卷发现部分涉案金额时间短,难以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辩护律师详细陈述理由,检察机关同意并将犯罪金额降至20余万元。同时,辩护人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发现,J某捆绑被害人纯属发泄,并无取财的故意,所谓“拿走手机”只是放在案发时的车内,并未据为己有,不属于抢劫,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经辩护人的充分阐释,得到认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律范围内的应有对待。
承办律师:夏廷轩;办案效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0年4月,L某、S某合谋后成立“SZ文化传媒公司”实施古董诈骗。通过“某直聘APP”招聘D某(时年22岁)等人作为业务员实施诈骗,L某通过网络购买被害人联系方式后发给业务员,业务员虚构“收取一定的拍位费就可以帮助上传拍卖平台、高价出售藏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业务员从诈骗金额中提成10%,其余由L某、S某某共有。其中业务员D某参与诈骗三起。
推荐理由:就案件本身而言,业务员D某参与6000余元的涉案金额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概率很小,但是律师考虑到D某社会阅历浅,对违法性认识不深,参与涉案公司时间短(仅半个月),认为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更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通过检索全国各地,尤其是承办机关所在地的不起诉案例,并积极协调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后,提交了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同了律师观点,并结合律师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最终决定作不起诉。本案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提醒学生群体及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人,切勿盲目信任网络招聘平台,贪图办公条件的舒适以及丰厚的获利,对于公司运营模式以及工作内容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从而在无意识或潜意识状态下,触犯到法律的红线。
(夏廷轩律师)
九、诈骗or非法经营,辩护人火眼金睛分得清
承办律师:窦荣红; 办案效果:改变定性、量刑大幅减少
案情简介: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帮助正规期货公司举办比赛为名建立某平台用于期货交易,同时建立平台用于期权交易。该公司招募大量工作人员,分工明确,通过加客户微信、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课,引导客户在上述平台内注册账户、投入资金。其中L某负责期权平台的搭建、下单等,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推荐理由:近几年,诱使他人投资交易平台的案件屡见不鲜,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处理不一。本案辩护人思维清晰缜密、辩护观点明确,此类行为虽然存在欺诈,但只是一个诱骗他人参与对赌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认定L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辩护效果良好。
承办律师:蒋昌润;办案效果:刑事立案
案情简介:某企业负责人G某经中介得知某房对外销售,并称该房在T公司名下。G某看中后,交付定金,后又支付部分房款120余万。但一直未依约办理网签,更未交付。经G某多次交涉,T公司负责人C某答应退款,但始终未退款,均以经济纠纷抗辩。
推荐理由:为还原案件事实,律师多次走访收集了大量证据,了解到本案房屋并非T公司所有,且小区封盘不可能有房销售,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认为本案非房屋买卖纠纷,而可能已构成刑事犯罪。后,办案机关听取了律师意见,接受了证据材料,并正式立案,中介公司表示愿意退出中介费,同时,被骗的钱款也有了追回的可能,控告目的达成,效果良好。
良好辩护效果案件:王强律师、刘康办理的世界五百强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减少金额);王强律师办理的某公司高管T某职务侵占案(变更措施);王强、窦荣红律师办理的某银行分行副总经理(副处级)受贿案(减少金额);王强、何昀颖律师办理的G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缓刑)、H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王强、郑夏律师办理的某企业老总贷款诈骗案(减少金额近4亿元);郑夏律师办理的W某保险诈骗案(5年实刑建议改判缓)、嘉兴G某诈骗案(诈骗改非法经营),汉中J某诈骗案(主改从),哈尔滨Z某诈骗案(主改从);何昀颖律师办理的L某寻衅滋事案(缓刑);王强、夏廷轩律师办理的C某洗钱案(缓刑);蒋昌润律师办理的H某保险诈骗案(缓刑),H某诈骗案(缓刑)等等。
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李天奇律师办理的C某盗窃案,X某挪用资金案,D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蒋昌润律师办理的Z某诈骗案、W某盗窃案、T某诈骗案;王强、何昀颖律师办理的H某诈骗案、Q某开设赌场案等。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李天奇律师办理的W某职务侵占案;窦荣红律师办理的G某非法经营案;蒋昌润律师办理的Q某职务侵占案等。
不起诉案件:蒋昌润律师办理的W某故意伤害案件、Z某敲诈勒索案等。
控告案件:蒋昌润律师办理的G某被合同诈骗案、Y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李天奇律师办理的某上市公司反舞弊调查案等。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将在总结过往得失的基础上,与客户朋友共同成长,以更好的面貌迎接2022的到来。
(评选组:王强、郑夏、李天奇、张幸、何昀颖、夏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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