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特点?(自诉案件被害人)

时间:2022-05-24 18:00:04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在大多数人的理念中是查验行政机关立案侦查,由法庭来宣判的案子。实际上,在刑事案中也有受害人自身提出诉讼的,称之为刑事自诉案子向人民法院立即明确提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

  刑事自诉案子的特性是:

  1、由受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表立即到法院提起诉讼,不通过公安机关 或是检察系统。

  2、在人民法院审判全过程中,适用协商,上诉人在判决前可以同被告自主 调解,还可以撤销提起诉讼。

  3、被告在自诉案件审判全过程中可以明确提出上诉。所说上诉,便是被告 做为受害人控诉自诉人犯过与此案有联络的刑事犯罪, 规定法院开展审 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气(不论是做为受害人或是做为他的法定代表),有权利向上级领导法院明确提出起诉。对已经有效的宣判或是判决不服气,有权利明确提出投诉。

  刑事自诉案子一般全是剧情较为轻度,并且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实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多个问题的表述第100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理应适用民法总则、民诉法相关的要求。因此一般的应当为2年。

  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包含: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入侵住房案;

  3.侵害通讯随意案;

  4.重婚案;

  5.丢弃案;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法律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下列酷刑的案子。以上八项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无证据的可移交公安部门审理,觉得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刑期的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针对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应追责不追究时,提起诉讼时必须给予相对应行政机关做出不予以审理的书面形式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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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审结方法

自诉案件范畴

刑事自诉书的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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