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7 15:00:02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含以下案子: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
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院针对自诉案件开展审核后,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案情清晰,有充足直接证据的案子,理应开庭审理;
(二)欠缺罪行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没返填补直接证据,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自述,或是判决驳回申诉。
自诉人经2次依规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休庭的,按撒诉解决。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审理工作人员对证人证言有疑问,必须核查的,适用此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开展协商;自诉人在宣布裁定前,可以同被告自主调解或是撤销自述。此方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要求的案子不适合协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在起诉流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到上诉。反诉适用自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