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被害人刑事案件)

时间:2022-06-03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要求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就是指以下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刑事案:
  (一)故意伤害案(轻微伤);
  (二)重婚案;
  (三)丢弃案;
  (四)防碍通讯随意案;
  (五)非法入侵别人住房案;
  (六)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子(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子(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八)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别的轻度刑事案。
  以上所列八项案子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无证据、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理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控诉的,公安部门理应审理。
  伪证罪、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罪由公安部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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