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5 17:00:06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人:张××,男,××岁,×族,××县人,农户,住××乡××村
被告:王××,男,××岁,×族,××县人,在职××乡乡长
请求事项:
被告王××犯侵害中国公民资产罪,请单位受贿罪其法律责任
客观事实与原因:
被告王××于2001年8月16日在下午4时左右,赶到我们家催缴征购粮食作物,我对他讲我应缴粮食作物6000斤,现在已经交了3000斤,剩余的待小麦凉干后再交,王酒气熏天(可能下午喝醉了)的说我是刁民,是有心托欠公粮。这时我的老婆李××说:“也真的是的,乡镇政府供有机肥的情况下,只照顾自身的七大妗子八姨妈,交公粮就想到大家。”没想到这一句怨言话,使王火冒三丈,他骂我老婆是“悍妇,明日再给大家算钱!”,随后挥袖去。第二天早上9时左右,王带了六个年青小伙儿,开一辆货车,闯入我们家,打劫财产。共夺走24寸康佳牌彩色电视1部、杀伤力牌双缸洗衣机1台、永久牌自行车1辆、电动缝纫机1部和被子4床。我妻向前阻止,被一小伙儿推翻在地。听闻这种食物都拉到了乡镇政府。全部打劫全过程,隔壁的邻居高××、赵××等有10多的人看热闹,都可以做证。
总的来说,被告王××做为国家干部,理应懂法,他却利用职权,强占民财,已组成侵害中国公民资产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要求,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法规,讨回我们家的被抢财产,并追责王××的法律责任。
此致
××县法院
具状人:张××(盖章)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配件:本状团本3份、证据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