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人公安机关)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时间:2022-07-07 11:30:09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自诉案件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刑事自诉的范畴,(一)告知才解决的案例;(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方式理应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不予以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例的实际范畴。告知才解决的案例包含:1.污辱、诽谤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3.凌虐案;4、侵吞案。检察院并没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包含:1.故意伤害案;2.违法侵入住宅案;3.侵害通讯随意案;4.重婚案;5.丢弃案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产品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8.归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法律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下酷刑的案子。之上八项案子,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直接证据不

刑事自诉案件足的可移交公安部门审理,觉得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刑期的应移交公安立案调查。针对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应追责不追究时,提起诉讼时必须给予相对应行政机关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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