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控告分成公诉案件和自述二种。公诉案件是通过专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即检察院意味着我国明确提出控告,其特点是,案子由公安侦察或由检察系统自主侦察,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控告。自述是通过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立即向法院提到控告,自诉人负证明责任,案子不经过公安部门侦察,也不经过检察院移送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要求,刑事自诉的范畴包含:
(1)告知才解决的案例;
(2)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
(3)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方式理应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不予以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案子。
在其中,对告知才解决的案子只有提到自述,而对故意伤害案(轻微伤)等轻度刑事案,既可以提到自述,还可以立案侦查。提到自述的前提是受害人或者法定代表有直接证据证实。假如法院觉得刑事自诉的证据不充分,能够劝服自诉人撤销自述,或是裁定驳回起诉。充分考虑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是既可自述也可以公诉案件的案子,为预防因自述不成立而使这种应当由我国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案子无法得到审理,使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利益无法得到维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针对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轻度刑事案,法院觉得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理应移交公安立案调查。案子一经转交公安部门,就说明自述程序流程停止,案子转到公诉案件程序流程。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思想,公安部门对自身侦查终结的案子,觉得理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法仅限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核查确定提起诉讼。有些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立即移交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的职责要求,搞混了侦、控的人物角色职责分工,不符民事案件的特性需求。因而,对法院移交的有意轻微伤案,公安侦查终结后,理应移交检察系统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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