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处理实践中存在的中国公民“状告难”难题,进一步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调整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要求,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方式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不予以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案子,可由受害人自身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受害人能够有标准地将民事案件转换为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要求,针对侵害中国公民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民事案件,公安部门不予以立案调查的,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务必立案侦查;针对检察系统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做出不起诉决定,受害者不服气的,即可以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立案侦查,还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即把民事案件转换为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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