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要求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就是指以下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刑事案:
(一)故意伤害案(轻微伤);
(二)重婚案;
(三)丢弃案;
(四)防碍通讯随意案;
(五)非法入侵别人住房案;
(六)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产品案子(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子(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八)归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犯罪嫌疑人能够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别的轻度刑事案。
以上列出八项案子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该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理应移交公安立案调查。受害人向公安控诉的,公安理应审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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