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民法院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时间:2022-07-13 14:00:0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性

1、由受害人或是他们的法定代表立即到法院提起诉讼,不经过公安机关或是检察系统。

2、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情况下,可用协商,上诉人在法院判决书前能够同被告自主调解,还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情况下能够明确提出上诉。所说上诉,便是被告做为受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此案有联络的刑事犯罪,规定法院实现审理。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认可(不论是做为受害人或是做为他们的法定代表),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对已起效的裁定或是判决不服气,有权利明确提出投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剧情较为轻度,并且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多个难题的表述第100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除可用刑诉法、刑诉法外还理应可用民法总则、民诉法相关的要求。因此一般的应当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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