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安机关此类)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时间:2022-07-14 14:00:07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新罪行。该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将代为保管的他公共财物,或是别人的忘却物、掩埋物违法据为已经有,金额较大而且不予拿出的个人行为。

在这以前,对该类侵吞个人行为一般以民事诉讼看待,这很不益于维护中国公民和我国的合法财产。特别是对忘却物这一难题,以往大多数要以不当得利的方法来解决的。那样,非法侵占罪忘却物而不予退还者很多。

现阶段刑诉法将该类侵吞个人行为划归刑事法律标准当中,很大程度上地保障了个人和我国的合法财产。

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将该类案子做为刑事自诉,告知才解决,而且一律由法院所管。经由很多年的司法实践,小编觉得这类单一的自述方法不益于充足地维护中国公民和我国的合法财产和三打击一整治。其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非常一部分侵吞案子要是没有公安部门的干预是无法找到实际侵吞人。而公安部门要想干预该类案子,务必有法律规定。

如侵占罪中最常见的忘却物案子,大多是忘却人们在乘坐出租车或住旅店时,因为疏忽而忘记在出租车上或旅社的房间里。特别是乘坐出租车,因为忘却人难以记牢所乘出租车号,加上的士比较多,要是没有司法机关的干预,仅凭本人力量是无法找到侵吞人;要想寻找侵吞人,务必获得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因为该类案子不属于公安所管,一旦公安部门干预,就存有一个合理合法不合法的难题。

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因为被侵吞人报警,也干预到该类案子中。但通常因为关联到这类干预是不是正规的难题,举办案来不仅拘束手和脚,并且有时候十分难堪。

如2004年8月,乌海市举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中西部医疗机械展览会。一位上海市客户项某来呼参与。8月16日17时许,项某与伙伴一行三人从内蒙古自治区陈列馆大门口打一辆鲜红色夏利车。那时候司机帮项某把翠绿色的旅行箱放进了车的汽车后备箱中,在抵达卡俄斯餐馆下车忘记了车里的旅行箱。旅行箱内有身份证、回程机票、笔记本电脑、现钱和银行存折等。17时30分许,项某才想到这件事情。因为并没有记牢出租车牌号,只能拨通110警报。公安部门快速接警,后依据出租车发票的案件线索,在17日早上找到承揽出租车的驾驶员(分日班和晚班)。日班出租车驾驶员承认自己的确把项某的旅行箱放进出租车的汽车后备箱内,但他早把这事忘记了,说自己没有拿。而晚班的驾驶员则说,工作交接的士时他们谁也没查验过,也说自身没拿过。项某的旅行箱就是这样“下落不明”了。后二位出租车驾驶员和项某达成共识,想要赔偿其损害。但项某的旅行箱究竟被谁拿了,迄今仍是一个谜。 [page]

怎么会存有这一谜?按理说,物品只有是2个出租车驾驶员里的一个拿了。公安部门连一点思路也没有的要案都可以破获,为什么会答出不来这道只有两个选择项的单选题?这并不是乌海市的公安部门审理案件能力问题,反而是因为案子地域管辖难题。因为不可以滥用权力审理案件,公安部门只能“纵容”涉刑人。

试想一下,像项某这样的事,假如公安部门不介入,仅凭项某力量,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寻找这两个出租车驾驶员吗?再假定,要是没有公安部门的干预,这两位出租车驾驶员会这般爽快地达成共识,一同赔付项某的财产损失吗?

2、侵吞案子含有非常大一部分是产生在外省的,因为所管难题,被侵吞人不大可能因此在异地开展刑事自诉。

依据司法实践,许多侵吞案子大多数出现在异地。一直到外地出差或旅行得人一旦发生被侵吞事情,而侵吞人又拒不归还时,许多人非常少有时长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主要是因为依照刑事案件管辖职责分工,该类案子同别的刑事案一样,是要由案发地的法院所管。现阶段,有非常一部分受害者在当地遭受犯罪嫌疑人损害时,也不乐意向公安部门报警,更何况在异地。因为大部分被侵吞人并没有足够的时间、时间精力和资金留到案发地请律师打官司,那样,不但被侵吞人合法权利无法得到维护,也促长了侵吞人违法犯罪气势。

3、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看来,是公私财物。组成此罪还需要具有金额较大的规范,而判断金额是不是比较大的重要依据是物价局的定价。而物价局一般来说是不给个人开展定价的。这就使被侵吞人存有取证难的情况。

4、对外开放地的侵吞嫌疑人,要是没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老实巴交等待接纳审理?

近期呼和浩特就产生好几起外地打工工作人员侵吞案子。如医院刚拘捕的一个案子,有一个嫌疑人从异地来呼,要在一个人汽车配件厂学徒工。老总见其并没有住所,就要其住在工厂,也顺带下夜。老总将大门钥匙交到学徒,仓库并没锁,老总都没有确立让其存放。没想到这学徒工没干几日,就合谋别人,将老总使用价值三万元的汽车零配件取出去当废料卖了300多元化花了。

案子到检察系统,针对本案的特性是侵吞或是偷盗存在质疑。承办人认为是侵吞。但充分考虑侵吞案子归属于刑事自诉,假如按侵占罪拘捕,人民法院不受理不用说,并且公安部门也务必放人。俏丽是外省的,一放就跑。那受害人必然要控诉司法部门。左右为难下,只能先以诈骗罪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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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涉案人员金额达三万元的,按内蒙古统一要求,诈骗罪的起刑点是800元,侵占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无论这嫌疑人最后是偷盗,或是侵吞,都涉嫌犯罪,拘捕了也不会错。但相对于这些金额在5000元以内,800元之上的,检察系统就不能这样作了。

综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侵吞案子彻底由受害者自述,是有相当多的不方便和不可以。据我调研,针对侵吞案子能不能开展公诉案件,彻底在于本地的法院。由于法院是刑事犯罪的审理组织,公安部门对侵吞案子立案调查结束后,依规要转交检察系统移送起诉。检察系统能不能开展公诉案件,重要是看人民法院是不是审理。现阶段有非常一部分人民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由,不受理检察系统对该类案例的公诉案件。因为人民法院不受理检察系统对该类案例的公诉案件,检察系统当然也就无法接受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的该类案子。因而公安部门在收到中国公民的侵吞报警时,一般也不会审理。有时候因为一时无法分辨是侵吞或是偷盗,就先审理。一旦查明归属于侵吞个人行为,就会有撤销案件难题。如果把人刑事案件拘押了,不便就更变大。如同小编前边所讲实例一,很简单的一个案子,为何出现了一个“谜”?这儿并不是公安部门软弱无能,彻底主要是因为现行标准的所管难题导致的。

那样针对该类案子能不能公诉案件的难题,现阶段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同为侵吞案子,在有的区域能够公诉案件,有些地方则不可以公诉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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