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正常情况下归属于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案子,定罪量刑如在管控、拘留、三年以下刑期中间。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范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含:
(一)告知才解决的案例:
1、污辱、诽谤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的);
3、凌虐案(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要求的);
4、侵吞案(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
(二)检察院并没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
1、故意伤害案(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的);
2、违法侵入住宅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的);
3、侵害通讯随意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文规定的);
4、重婚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要求的);
5、丢弃案(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范的);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一节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七节要求的,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归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对上述八项案子,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该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之上酷刑的,理应移交公安立案调查。
(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方式理应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早已做出不予以追责的书面形式确定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