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0:00:03来源:法律常识
一、口头传唤的目标有什么
逮捕做为刑事诉讼法里的强制执行措施,只有适用嫌疑人、被告,对自诉人、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及其见证人、司法鉴定人、翻译员等诉讼参与人不可以可用。
依据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最高法院《解释》之要求,逮捕的适用对象包含二种:
1. 经合理合法口头传唤并没有书面通知而不上案的;
2. 依据案子状况必须立即逮捕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行政机关法律解释并没有要求逮捕的证明前提条件,因而,从概念上说,即便行政机关严苛按照《刑事诉讼法》实行,依然存有逮捕被合理合法乱用之很有可能。
二、刑事案件逮捕的可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逮捕的可用采用逮捕对策应具有三个条件:
1.逮捕的目标是法律法规或人民法院觉得务必出庭的被告人,或是给我国、团体或别人导致危害而做为被告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
2.被告人或被告的法定代表务必通过法院传票口头传唤;
3.被告人或被告的法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予出庭。可用逮捕对策,应由此案仲裁庭或是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检医生准许,随后填好逮捕票,交司法警察立即送到给被逮捕人,令其随票出庭。假如被逮捕人回绝随票出庭的,司法警察可以用械具强制性其出庭。
三、刑事案件逮捕的特点有哪些
(1)逮捕的目标是未被关押的嫌疑人、被告,针对早已拘押、拘捕的嫌疑人,能直接开展审讯,不用通过逮捕程序流程;
(2)逮捕的目的是强制性就讯,而非强制性待侦、待诉、待审,因而逮捕并没有关押的法律效力,在审讯后,理应将被逮捕人马上放入。
总的来说,逮捕的适用对象只有是嫌疑人、被告,对自诉人、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而且还是得这些人经合理合法口头传唤并没有书面通知而不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