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23:25:3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讯 近日,由宁波鄞州区检察院东钱湖检察室提起公诉的马某故意伤害案在东钱湖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当天,另外3起由东钱湖检察室及福明检察室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也依法办结。这是鄞州区检察院首次应用轻微刑事案件“一揽子”调处机制集中办理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大格局的有力举措。
为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领域的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鄞州区检察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法,联合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6家单位,出台了轻刑案件“一揽子”调处机制。
该机制对轻刑案件实行基层公安部门侦查、调解组织调处、检察室起诉、法庭审判、司法所矫正的“一体化”办理机制;基层派出所、检察室、法庭在办理轻刑案件时可自行调解外,也可委托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检察室所在的镇(街道)及其下属各村社等三级中心进行调解。
此外,该机制强调了基层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责,对轻刑案件从立案侦查、调处过程、法庭审判到社区矫正,进行链条式、全程化的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程序体现当事人真实意志。
该机制适用于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居住地、常住地或者工作地在基层检察室辖区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处,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或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轻刑案件‘一揽子’调处机制旨在实现轻刑案件在基层政法部门的全流程办理,发挥各政法部门的基层优势,真正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鄞州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