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1:30:01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真实身份、案件不一样,收到口头传唤通告后不上案的个人行为,将造成下列不良影响:
1.按撤诉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要求,自诉人经2次依规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出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休庭的,理应按撤诉处理。
2.缺席审判。依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休庭的,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能够缺席审判。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经口头传唤或是通告未出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法院能够开庭审判。
3.逮捕。依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要求,对经依规口头传唤不予出庭的被告,能够逮捕。
4.拘捕。依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要求,被取保候审的被告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上案,危害审判活动正常的开展的,法院理应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