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2:00:00来源:法律常识
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逮捕发生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之中,是强制权最少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而口头传唤做为一种侦察个人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察的第二节“审讯嫌疑人”之中。
2.强制权不一样。逮捕做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依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要求,对抵触逮捕的嫌疑人、被告,可以用戒具,强制性归案。
口头传唤无强制权,不涉及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定。但依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要求,口头传唤具备潜在性、间接性的强制。
3.审批程序不一样。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口头传唤应经审理案件部门负责人准许,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要求,逮捕需经县级以上公安责任人准许;
4.口头传唤并不是逮捕的必走方式。尽管《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对经依规口头传唤不予出庭的被告,能够逮捕,可是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逮捕以前需经口头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