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2:30:03来源:法律常识
1.口头传唤具备通告作用。口头传唤本质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条件通告特殊得人自主归案的一种法律诉讼主题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起诉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
2.口头传唤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要求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五种,包含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关押和拘捕,口头传唤并没有包含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中。不难看出,口头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口头传唤具备潜在性、间接性的强制。最先,依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送或是应用警具等强制性方式开展口头传唤”之要求,口头传唤不具备立即强制;
次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高检规则》)之要求,侦查机关在采用口头传唤个人行为时,可勒令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字、捺手指纹。故口头传唤具备不确定性的强制;
最终,口头传唤虽不属于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要求,对经依规口头传唤不予出庭的被告,或是依据案子状况必须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逮捕。不难看出,逮捕便是不履行口头传唤的间接性法律后果。
4.口头传唤是一种侦察个人行为。《刑事诉讼法》对口头传唤的要求,发生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审讯嫌疑人”当中,代表着口头传唤做为一种侦察个人行为,是侦查机关在申请办理案子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一种统计研究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