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2:51:04来源:法律常识
1997 年9月9日,60岁的前任厂长翁某死在其位于芜湖市繁昌县荻矿水泥厂的办公室内。上任厂长仅两个多月的朱能刚,被警方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朱能刚于1997年9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能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被告人朱能刚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的儿子家庭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服刑期间,朱能刚一直在申诉,他一边服刑一边研究法律,为自己出狱讨回清白做准备。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他减刑四年,于2008年9月11日,被提前释放。
出狱后,朱能刚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争取案件重审上。2018年5月1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6月26日,芜湖中院做出判决,撤销1999年的刑事判决书,朱能刚无罪。
27日下午,朱能刚给记者发来了芜湖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芜湖中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朱能刚由于司法机关错误追究了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使得朱能刚失去人身自由11年(4017天),身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应依法酌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朱能刚人身自由赔偿金1143800.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0元,共计人民币1493800.58元。
朱能刚告诉记者,决定书上对他的精神抚慰金35万元和他提出的金额差距较大,但已经按照30%给于,他和律师商量后,不准备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