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31 13:30:05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对开庭审理完成实体线真正和程序流程就在均具备推动作用,而能不能确保见证人出庭做证与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有关。1996年在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开庭审理起诉构造中引进了“诉讼时效抗辩制”要素,但并没与之相配套的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设计方案,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许多无法融洽的难题。从现阶段来说,问题突出体现在法院和人民法院因传唤证人义务所属的了解不一样而致使的互相矛盾当中。毫无疑问,也变成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不是很理想化的要素之一。
就此而言,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些人作专业科学研究,而司法实践又急需解决处理这个难题。现阶段,在我国刑诉法的再改动早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整体规划,从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升开庭审理起诉作用考虑,相关传唤证人的责任难题将再度出现。小编觉得,国内理应参考当代大陆法系我国的作法,对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作进一步的调节,以达到其合理性。
一、两秘笈系我国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
(一)大陆法系我国的见证人口头传唤
在大陆法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传唤证人会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审判长口头传唤;另一种是控告方、辩解方和民事诉讼被告方口头传唤。前面一种是一种“宣布口头传唤”,由国家强制权确保;后面一种是一种“非正规”口头传唤,对见证人并没有强制权。
1.审判长的口头传唤。在大陆法系我国, 审判长传唤证人出庭做证是传唤证人关键方法。这类口头传唤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积极口头传唤。人民法院依职权积极口头传唤不会受到控告方和被告方申请办理的区域限定,依据查清真相必须能够口头传唤一切见证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0条要求,“法官具有行政执法程序,能够凭自己的荣耀和良知,采用自己认为有利于一探究竟的所有具体措施。……在案件审理情况下,若有必需,他可以以法院传票口头传唤并征求其他人的阐述,或是依据庭前案件审理发展情况, 提调一切他觉得有利于查清案情实情的直接证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4条第(一)项要求,法官指令为审理所必需的口头传唤。另一种情况乃是审判长依据申请办理而处于被动口头传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4条要求, 法官指令执达员口头传唤人民检察院、被告和民事诉讼被告方规定口头传唤……的见证人”。针对被告的口头传唤申请办理,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9条第(一)项要求, “被告规定传唤证人、司法鉴定人参与法庭审判或是搜集其它直接证据时, 理应向法庭审判长提交申请, 申请办理要表明必须对于此事收集证据的客观事实”。针对民事诉讼被告方口头传唤申请办理,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第(一)项和第244条第(三) 项的要求,民事诉讼被告方能通过 “核实申请办理”规定审判长传唤证人出庭做证。 [page]
由法院传唤的这几种情况均由人民法院确保执行,具备申请强制执行力。见证人在收到口头传唤通告后,如未出庭将遭受惩罚。法国的刑诉法典第326条要求,假如口头传唤的见证人并没有出庭,法院还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或是依职权,裁定由警员马上逮捕其出庭做证,或是裁定将案子延迟至下一次开庭审理时案件审理。在任何情况下,见证人不予到庭,或是不予宣誓誓词,或是不予做证, 法院还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并对给与第109条要求的处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一)项要求, 依规口头传唤而不上场的见证人要担负因为应传不到导致的成本。对他与此同时还需要科处纪律处罚和不可以交罚款时易科纪律拘押。对见证人也准予强制性逮捕;相对应地可用第135条要求。在再度应传不到的情形中, 能够再一次科处纪律惩罚。
2.控、辩彼此和民事诉讼被告方的口头传唤。除审判长传唤证人以外,控告方和辩解方及其民事诉讼被告方还可以自主传唤证人出庭做证。法国的刑诉法典第329条要求,“案件审理中理应征求人民检察院和被告方规定口头传唤的见证人的阐述, 即便他们没有在审批中作阐述, 或是她们没经宣布口头传唤,只需他的名字已按照281条的要求通告给相关人”。在法国的法律上,被告方包含被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不难看出,针对人民法院并没有宣布口头传唤的见证人,控、辩彼此及其民事诉讼被告方还可以开展立即的口头传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4条第(三)项要求, 人民检察院有权利立即口头传唤工作人员。第220条第 (一)项又要求, “法官回绝口头传唤别人的办理时, 被告能够对该工作人员立即口头传唤。即便无优先的申请办理,被告也有权利立即口头传唤”。针对控、辩彼此和民事诉讼被告方非正规口头传唤,在流程上面有二点限定,一是只有要在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口头传唤而人民法院不太想口头传唤的前提下方可产生。二是针对本人的口头传唤,口头传唤花费由被告方自行承担。
(二)大陆法系我国的见证人口头传唤
在大陆法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传唤证人也有二种类型。一种是控、辩彼此的自主口头传唤。另一种是人民法院的口头传唤。前面一种归属于非法院传票口头传唤,并没有我国强制权做为确保。后面一种归属于法院传票口头传唤,由人民法院强制权确保执行。
1.控、辩彼此的口头传唤。在大陆法系我国,传唤证人具体由控、辩彼此承担。在开庭审理先前, 控、辩彼此明确必须口头传唤的见证人,而且向其传出口头传唤通告。在英国,控告方有责任采用有效方式得到适用其控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辩解一方一样务必确保适用其辩解原因的证人出庭作证。见证人不可以立即到庭,审理审判长依据其行政执法程序公布中断案审或再次案件审理,不予以等待。一样,国外遵照普通法传统式,传唤证人也关键由控、辩彼此承担。[page]
2.人民法院的口头传唤。在大陆法系我国,见证人关键由控、辩彼此口头传唤,但人民法院还可以口头传唤。法院传唤也是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依据本人申请办理而口头传唤。美国《1996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第66条(2)中明文规定, 控、辩彼此可以申请法院传唤见证人。国外《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a)要求,“法院传票应当由书记官批准并盖上人民法院图章。法院传票应该标明人民法院名字和案由, 指令被口头传唤人们在特定的时间段、地址出庭。”国外《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亦要求,“法院能够……依据本人的提议传唤证人。”但是,控、辩彼此申请办理法院传唤见证人有标准里的限定,即只能在见证人向控告方或辩解方表示不想要出庭的情形下。控、辩彼此因为并没有强制性见证人做证的权利,其申请办理法院传唤见证人的目的是为了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权逼迫证人出庭作证。另一种情况乃是人民法院积极口头传唤。人民法院还可以不可控、辩彼此申请办理见证人范畴的限定积极传唤证人出庭做证。美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侦察法第66条(2)2D要求,“为一切刑事诉讼法程序流程之目地,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自身的决议案批准口头传唤令(见证人口头传唤令)”。国外《美国ぞ莨嬖颉返?614条要求,“法院可以自己建议……传唤证人。”
以上法院传唤的二种情况要以法院传票方式发生,由人民法院确保其执行,具备强制权。美国《1965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出庭)法》第3条要求,(1)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规定他上庭的传令或见证人法院传票理应被评定藐视法院罪,人民法院能够对他做出好似复庭藐视法院罪的即决处罚。国外《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7条(g)条要求,所有人无正当理由却未依照被送到的法院传票实行,能够被视作藐视批准法院传票的人民法院,或是当法院传票是通过联邦政府社会治安审判长批准时,藐视批准法院传票所在城市人民法院。
二、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之较为
(一)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的差异和缘故
通过以上归纳,大家发觉,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在两秘笈系我国中间存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二个基本上层面。其一,传唤证人关键方式不一样。在大陆法系我国,传唤证人方式要以法院传唤为主导,法庭能够口头传唤一切有利于查清案子真相的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大陆法系我国,以控、辩彼此口头传唤为主导。控、辩彼此依据证实本计划方案情的必须口头传唤本方证人,针对口头传唤什么见证人, 人民法院不予以干涉。①即使是法院传唤,一般都是依据控、辩彼此的办理而产生。其二,传唤证人行为主体范畴不一样。大陆法系我国,传唤证人诉讼主体范畴不但包含审判长和控、辩彼此,并且包含民事诉讼被告方。民事诉讼被告方不但可以申请法院传唤见证人,并且能直接传唤证人。但在大陆法系我国,传唤证人行为主体范畴仅限控、辩彼此和审判长,且不包含民事诉讼被告方。 [page]
产生以上差别,总的来说,是通过分别开庭审理起诉构造所确定。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现实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被告方现实主义。不一样的起诉构造对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产生主要危害。最先,起诉构造的差别确定担负证明责任的主要不一样。在大陆法系我国权力现实主义诉讼中,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归属于审判长的义务证平均归属于人民法院的见证人。这种见证人既包含人民法院立即口头传唤的见证人,也包含控、辩彼此和民事诉讼被告方分别申请办理口头传唤的见证人。②审判长依据开庭审理前实体性核查,觉得一些或某一见证人的证言必须进一步核查,他根据权力传唤证人出庭做证,因此口头传唤并确保见证人出庭的义务关键由审判长担负。但在大陆法系我国被告方现实主义诉讼中,调研案件事实归属于控、辩彼此的义务对自己的真相认为必须怎么样的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彼此分别明确,因而,见证人归属于控、辩彼此不同的见证人。即便控、辩彼此申请办理而由人民法院开展的口头传唤也归属于控、辩彼此的见证人。因此,口头传唤、确保见证人出庭做证的义务则主要是由控、辩彼此担负。控、辩彼此往往申请办理法院传唤,其原因在于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性做证权。
起诉构造的差别也取决于开庭审理必须处理的案件性质的分野。在大陆法系我国权力现实主义诉讼中,刑事案件能够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大陆法系我国被告方现实主义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和民事案件则严苛分离出来。从而,也就取决于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诉讼地位以及是不是担负传唤证人的责任。在大陆法系我国,权力现实主义起诉构造是通过民事诉讼被告方、公诉方、审判长和被上诉人共同努力的“不规则图形”构造。虽然对涉及到公诉案件权益的受害人早已在现代诉讼中丧失其诉讼主体的影响力,但对涉及到民事诉讼权益的受害人却经常发生在法院以上。“不规则图形构造使民事诉讼被告方具备独立自主的诉讼主体影响力。在这里类起诉构造中,做为一探究竟的必须,民事诉讼被告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立即传唤证人出庭做证。但在大陆法系我国,被告方现实主义的起诉构造是通过控、辩、审三方组合而成的“三角形”构造。在这样的起诉构造中,受害人做为诉讼主体并没有能够容身之地,对涉及到公诉案件权益的受害人,他只是能够变成控告方的一个见证人,且不具备独立自主的诉讼主体影响力,而对涉及到民事诉讼权益的受害人,他只可以做为起诉的原告人此外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被告方不具备申请办理口头传唤或立即传唤证人的权利。
(二)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的共通性以及缘故
较为两秘笈系我国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大家发觉其差异的并且,也看到存有共通性,即做为诉讼主体,多方面均承担积极传唤证人的责任。其主要表现在:在大陆法系我国,虽然法院传唤是见证人口头传唤的具体类型,但控告方和辩解方还可以积极传唤证人。在大陆法系我国,尽管控、辩彼此口头传唤是见证人口头传唤的具体类型,但人民法院还可以积极传唤证人。表述这一状况只有依靠历史的角度。两秘笈系我国开庭审理起诉构造的显著差异产生于18新世纪后期,通过近一个多时代的变化,现如今彼此均已不会再单纯化。大陆法系我国在权力现实主义前提下吸收了被告方现实主义的要素,而大陆法系我国在传统式的本人现实主义前提下吸收了权力现实主义要素。从而,在大陆法系我国,辩解方做为诉讼主体影响力的逐渐升高。在大陆法系我国,人民法院做为诉讼主体的权利有一定的扩大。辩解方和法院诉讼影响力的转变对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产生影响。在大陆法系我国风靡的权力现实主义诉讼中,传唤证人只是人民法院的责任。但伴随着法律原则意识提升,及其被告方现实主义要素在开庭审理起诉构造里的发生,辩解方做为起诉的参加功效获得充分发挥,因此做为这类改革措施的确保,法律上授予辩解方口头传唤己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以支撑其起诉权益。为融入控、辩彼此适当抵抗的必须,也相对应地授予控告方口头传唤本方证人出庭做证的义务。一样,在大陆法系我国传统式的本人现实主义诉讼中,传唤证人只是控、辩彼此的责任。但伴随权力现实主义要素在开庭审理里的发生,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被视作确保实体线真实的必需填补,与这类改革措施相一致,法律法规分派其立即传唤证人的责任。 [page]
即便如此,大家也不要因而觉得,两秘笈系我国传唤证人的责任分配原则早已“结合”了。这体现在法律与司法机关中间存有背驰状况。真相状况是,在大陆法系我国,辩解方立即传唤证人情况少见。一样,在大陆法系我国,人民法院立即传唤证人情况也非常罕见。剖析其缘故,关键取决于开庭审理起诉构造的传统式要素依然在充分发挥着牵制功效。在大陆法系我国,因为权力现实主义起诉传统式,查清真相由审判长承担,审判长饰演积极的人物角色。人民法院的主动姿势必定危害辩解方质证的主动性。相对应地,控告方和辩解方极少会立即口头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一样,在大陆法系我国,因为被告方现实主义起诉传统式,查清真相要以控、辩彼此公平抵抗为预置前提条件,这类要素必然阻拦审判长积极口头传唤的主动性。审判长积极传唤证人出庭做证,必定毁坏控、辩彼此的有效预估,使控、辩彼此平等竞争的风帆失去动力,因此审判长一般并不大想要积极传唤证人。
三、在我国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的特征及矛盾
在我国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经历过一个转变的历程。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由法院传唤见证人,相关通知单理应在开庭审理的三日之前送到。第一百一十七条又要求,“在法院案件审理情况下,被告和辩护律师有权利申请办理通告一个新的见证人出庭,对于此事申请办理,法院应该做出能否允许的确定。从而,见证人出庭做证一律由法院传唤,它包含二种实际情况,一种是人民法院自主传唤证人;另一种是人民法院依据辩解方申请办理传唤证人。1996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关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稍微作了改动,第一百五十一条持续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传唤证人出庭做证。而第一百五十九条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改动为,“法院案件审理情况下,被告方和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有权利申请办理通告一个新的见证人出庭”。在其中“被告方”的范畴包含刑事案件受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因而,增强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和民事诉讼被告方申请办理法院传唤见证人的要求。但是,总体上依然保存着以往由法院传唤见证人的分配原则。由此,在我国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相对于两秘笈系我国具备本身的特性。相对于大陆法系我国,其差别比较大,其表现在二个领域,一是在我国传唤证人义务只有由人民法院担负,而大陆法系我国关键由控、辩彼此担负;二是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能直接传唤证人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传唤证人,而大陆法系我国则并没有这种规定。在我国与大陆法系我国能够视作同一种类,人民法院积极传唤证人为因素主要挑选;辩解方和民事诉讼被告方也可以申请法院传唤,但深层次较为二者也大不一样。一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控、辩彼此有自主传唤证人的责任。二是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控告方位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传唤证人。三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做为单独的双方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传唤证人。 [page]
从司法实践看来,问题突出体现在检、法两行政机关中间就传唤证人的责任分派而产生的争吵。一方的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文规定,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传唤见证人,因而传唤证人个人行为以及执行理应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另一方的解释是,即然开庭审理依照“诉讼时效抗辩制起诉构造进行了改革创新,由控、辩彼此担负 证明责任,传唤证人也应当由意味着控告方的人民检察院和答辩方担负。思考彼此产生矛盾的原因,彼此诉诸于不一样方面的依据。一方立即求诸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另一方乃是根据开庭审理构造的法理学基本。如同前文所剖析的,不一样的开庭审理起诉构造取决于不一样口头传唤义务的分配原则。依一方的表述,这也是在权力现实主义起诉构造方式下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的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并没有作实际性改动难题上。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各自再次延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要求。在这类开庭审理起诉构造中,见证人归属于人民法院的见证人,针对见证人的口头传唤理当由人民法院承担。依另一方的表述,在开庭审理起诉构造早已改变的情况下,依照被告方现实主义开庭审理起诉构造规定,见证人归属于控、辩彼此的见证人,针对见证人的口头传唤理当由控告方和辩解方承担。但是,就此而言,我国改革前的开庭审理构造的精确定位并不容乐观。理论界也是有一说,觉得我国现行的开庭审理起诉构造既不能轻易地归入权力现实主义一类,也不要直接说成是被告方现实主义一类,具备“杂驳”的特点。这也是导致检、法两行政机关中间矛盾的法理学根本原因。
四、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之重新构建
处理我国目前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难题,一定最先明确在我国开庭审理起诉构造特性这一前提条件性的问题。依据修改法律时的法律用意,小编觉得,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的起诉构造作了改革创新,引进“诉讼时效抗辩制”要素, 但总体上它依然维持着权力现实主义的基础逼格,开庭审理起诉构造只是吸收了被告方现实主义的一些要素。因而,在我国开庭审理起诉构造总体上理应属于权力现实主义一类,在实际形状上,这类起诉构造要以权力现实主义为主导,被告方现实主义辅助。根据这类了解前提条件,小编觉得,在我国理应参考大陆法系我国的作法,健全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
1.确立传唤证人义务的主要范畴。在我国刑诉法的再改动最先理应确立人民法院、控告方、辩解方、刑事案件受害人和民事诉讼被告方均有传唤证人的责任。在我国开庭审理起诉构造由控、辩、审及其刑事案件受害人、民事诉讼被告方多方面组合而成。做为诉讼主体,多方均有自身的利润趋向,为了更好地充足确保多方的权益,法律法规增加多方传唤证人的责任是理所应当。人民法院从查清真相考虑,虽然有传唤证人的责任,控、辩彼此也理应分派其传唤证人的责任。这不仅仅是融入在我国开庭审理起诉构造消化吸收被告方现实主义要素及其确保控、辩彼此适当抵抗的必须,与此同时,都是缓解人民法院的作业压力,处理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传唤证人上目前司法部门网络资源能力不够的有利之举。刑事案件受害人和民事诉讼被告方也理应有传唤证人的责任。在我国开庭审理起诉构造也是一种“不规则图形”构造,有别于大陆法系我国的“三角形”。“不规则图形”开庭审理构造能够容下刑事案件受害人和民事诉讼被告方做为诉讼主体,从而能直接口头传唤其要的见证人出庭做证。与大陆法系我国不同的是,在我国能够分派刑事案件受害人传唤证人的责任。虽然从当代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看来,其证明责任早已被控告方所替代,从两秘笈系国家立法看来,刑事案件受害人也无证明责任的例子。但充分考虑里程碑式要素,在我国这也是处在从传统向现代化变化里的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通常也是有本身的刑事案件权益,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早已将刑事案件受害人列入起诉被告方的范畴,因而,也理应分派其传唤证人的责任。现阶段,我国法律只是要求人民法院有传唤证人的责任。因此,必须提升要求控告方、辩解方、刑事案件受害人和民事诉讼被告方传唤证人的责任。 [page]
2.明确传唤证人义务的次序相互关系。在确立各诉讼主体传唤证人义务的一起,最基本的关键是怎样融洽从而造成多方面传唤证人内在联系难题。在这里,可以借鉴大陆法系我国作法,将见证人的口头传唤分成人民法院的宣布口头传唤和控、辩彼此及其刑事案件受害人、民事诉讼被告方的非正规口头传唤。在口头传唤义务关联推行人民法院的宣布口头传唤为核心, 控、辩彼此和民事诉讼被告方的非正规口头传唤为协助的基本准则。对于此事,在实际程序流程上能够作如下所示流程的设计方案。最先,在开庭审理前,控告方、辩解方、刑事案件受害人、民事诉讼被告方能够分别向法庭明确提出必须出庭的见证人名册。人民法院在查看案件材料的基本中作基本核查,并融合各诉讼主体的申请理由,从查清案情实情必须考虑,明确口头传唤的见证人范畴,针对人民法院明确必须口头传唤的见证人,由人民法院向见证人传出口头传唤通告。次之,在开庭审理前,针对各诉讼主体申请办理口头传唤的见证人,而人民法院并没有确定口头传唤的,别的诉讼主体能够自主口头传唤。这类口头传唤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权,见证人不出庭的结果由分别诉讼主体担负。再度,在开庭审理当中,人民法院为了能进一步查清案件,还可以积极传唤证人出庭做证,不会受到别的诉讼主体给予的见证人范畴的限定。
3.创建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的配套设施规章制度。传唤证人义务的分配原则归属于技术层面的设计方案,为了能确保传唤证人义务分配原则的高效运行,需要具有相对的配套设施规章制度。第一,务必对我国现行开庭审理起诉构造明确化并完善相应的开庭审理前审批程序流程。在我国宜选用大陆法系我国的权力现实主义为主导、被告方现实主义辅助的开庭审理起诉构造,在开庭审理前推行审批规章制度,人民法院能够在开庭审理前查看所有案件材料,便于为确定是不是必须传唤证人及其口头传唤什么见证人给予基本条件。第二,建立起诉的立即言辞标准。利用这个机制的创建,其目的在于对法院传唤见证人增加需要的责任。要是没有这类机制的牵制,即便存有必须传唤证人情况,人民法院也有可能躲避自己的责任。自然,同时言辞标准并不是滞留在形象的方面,它应该融合在我国实际情况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以及除外情况有比较主要的要求。第三,创建强制性见证人出庭做证的有关罚则。宣布的口头传唤由人民法院应用我国强制权确保其完成。传唤证人不但包含向被拘传人传出口头传唤通告,并且承担有关执行,以确保见证人可以出庭做证。针对经口头传唤后不予出庭做证的见证人,能够视实际情况给与逮捕、处罚等强制对策和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