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五种,按强制性的幅度由低到高排序是: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关押和拘捕。
逮捕就是指公安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对未被关押的嫌疑人、被告强制性其归案接纳审讯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公安部门能将必须逮捕或经口头传唤并没有书面通知不上案的嫌疑人,逮捕到其所处市、本县的指定地点开展审讯。逮捕时理应提供《拘传证》,并勒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字(盖公章),并摁手指纹。逮捕持续的时长不能超过12钟头,不得以持续逮捕的方式变向拘押嫌疑人。
而针对口头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要求的:对无需拘捕、关押的嫌疑人,能够口头传唤到嫌疑人所属市、本县的指定地点或是到他的住所开展审讯,可是理应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口头传唤、逮捕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口头传唤、逮捕的方式变向拘押嫌疑人。
显而易见逮捕和口头传唤是两类不一样特性的起诉个人行为,逮捕是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逮捕具备一定的强制。而口头传唤便是通告,不具备强制,它是二者的压根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