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9:1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包刑事律师,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以下3个关于【包刑事律师,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闲谈:我和办理批捕的前检察官聊,为什么侦查阶段很需要刑事律师
中午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这位律师也是主攻刑事的,并且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在其他省份是公诉人的身份(我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就是避免有些杠精又出来说,“人家办案有关系,没有关系啥也不是”这个想法),同时也在检察院做批捕工作,所以现在从事律师之后自然就是主攻刑事。
我们都一致地认为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好,越早介入取保/不批捕/无罪的概率就很高,很形象的举例就是类似金字塔,口子越往后收的就越紧。
有时候有的案件到法院审理的时候才找到他,有家属就说能不能无罪或者其他的要求等等(这类案件实际上我也经常遇到)。但实际情况却是,任何阶段委托律师都是可以的,但是后面阶段的工作相对于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及当事人更被动一些的。
为什么?
因为,所有后期的证据都是形成于侦查阶段,虽然公安没有判你是否有罪的权利,但是他是有收集证据的权利的,所以我们更看重前期的委托工作。
举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夫妻二人被抓,女的将银行卡给男的使用。
这个时候司法机关首先有的是有罪的思路,即二人是夫妻关系,女的是知道男的从事违法犯罪的。如果女的一直坚持说“不知道”(笔录体现的就是这三个字)有可能司法办案人员,会推定女的是知道的,为“认罪态度”不好,批捕的概率就很大,走到法院的概率也很大。
但是,如果女的笔录显示的是,卡确实是给老公使用的,用的时候也无需过问,毕竟是夫妻关系,这点信任还是有的,如果我知道他是用来从事违法犯罪的,那我肯定不会给他,甚至会阻止他,毕竟我不想失去老公,我也不想我的孩子失去爸爸(前提是有这个事实基础,当事人只需要如实供述即可)。
以上笔录看似很通俗,但这就是不批捕的关键点(这种解释,他们看到笔录后,基本上就不批捕了),后期可能就不起诉了,我和这位律师朋友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实际上第二种情况看似闲聊,但却是很重要的,侦查人员有时也不会记录成笔录(笔录属于证据),侦查人员知道了,但是不代表后期的办案人员检察官/法官知道了,我们要反复强调的一点是,所有后期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源于侦查阶段,人家看到的只是书面证据。
有些当事人也不懂原来我是可以要求公安如实记录的,当公安没有记录时,我可以要求自行书写或者更改等等,而这些权利就需要律师的告知,这是聘请律师的关键之一。
而有些案件到检察院律师看到笔录后,再去和当事人核实,他/她会说,我当时不是这样说的,叫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说的他们也不记录呀,我没有办法,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办,就签了。
到这个地步了,律师能做的就是依据现有的证据做辩护工作,实际上推翻口供是非常难的,难点在哪里,侦查人员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你没有受伤...有人又会提出,有诱供呀!但是我想告诉各位的是,“诱供”是允许的,比如我会说我要抓你家人,但实际上我不会做呀,我会说让你孩子不能上学,实际上我也不会做呀!最终的供述还是你自己承认的。
你看,如果与你说的不符合,你还签字了,除了签字,这个笔录还有错别字,错别字你也更改了,还按手印了,怎么说笔录你没有看过呢?这时候律师的“补救”是很被动的了。
所以,侦查阶段的介入是相当重要的,后续的证据都是来源于前期,但是由于每个罪名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刑事律师能做到的就是精准的分析案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告诉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还有的人认为请了律师就“全靠律师”了,这种想法也是有待商榷的,虽然律师很关键,但是律师的辩护材料是来源于当事人的供述以及在案的材料,但是每个律师关注到的问题点也就不一样了,所整理出来的事实就不一样了。
这又进入到下一步工作,这个工作就是当律师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权利义务的告知以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辩护意见,交换法律意见,那么这个问题,又是聘请律师的关键之二,后期我们可以再谈谈,今天我们主要谈谈侦查阶段笔录的重要性。
张春律师写于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
【以案说法】以借为名控制人身自由并勒索的行为如何定罪?(二)
接上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可以与被害人张某、王某的证言、报警录音、银行卡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以下事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借款请求已遭被害人张某拒绝;(2)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张某拒绝借款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驾车高速行驶、言语威胁等方式继续逼迫张某“借款”;(3)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张某向其丈夫王某告知情况要求筹款,并自己向王某发送短消息提供收取钱款的账户;(4)被告人李某某系临时提出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但其有欠款、无存款,没有还款能力。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基于双方自由、自愿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在形式上提出借款要求,但根据其已遭到被害人拒绝后又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控制,让被害人陷入人身安全风险,多次向被害人逼迫催款,且本人不具备还款能力等情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控制被害人张某,利用张某的近亲属对其人身安危的忧虑,通过张某向王某索取金钱。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所提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绑架罪,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已着手实施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且通过驾车快速行驶、言语威胁等方式让被害人张某陷入人身危险境地,又明确提出索取钱款的非法要求,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也已经明知张某被实际控制之后可能面临的人身危险后果及李某某所提的不法要求。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庭审时承认被张某拒绝借款后对其采取逼迫行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法院在量刑时对其认罪态度酌情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案情背景: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看到一辆电动车,在无人情况下,将该电动车推至地下车库藏匿,随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至看守所。期间家属多次联系,但是没有正式委托,而是希望通过关系找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
2021年11月11日,王成律师与张某家属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由于前期已经刑事拘留,且合肥市看守所对新收押的嫌疑人要进行隔离,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王成律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家属成功取得谅解,之后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报捕时间,当天得知就已经报捕至检察院。
案件进程:
经过多方沟通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王成律师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2021年11月27日案件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随即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经过阅卷,辨认人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将辩护意见提交给了检察官。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观点:
1、本案可能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张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被盗的车辆是2020年11月份购买的电动车,当时价格2790元,目前,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定为2000元以上,本案车辆在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下,车辆本身经过一年的使用,实际价值很可能达不到2000元,从而达不到立案标准。
2、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某本人是一个农民,已经六十多岁,在案发前,其因为被诈骗数千元,不想让子女知道,才一时糊涂,其情节相对轻微,案件涉及的车辆在购置的时候才2790元,刚刚过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3、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依法构成坦白。2021年11月3日,经过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良好。
4、案发之后,张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案涉的车辆也没有出售,目前在公安机关扣押,后续仍可以归还报案人。2021年11月3日,张某及其家人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后,第一时间交回了案涉的车辆,并且积极赔偿报案人4000元,弥补了张某个人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报案人也自愿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5、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受骗之后一时糊涂导致,其本人也表示如果构成犯罪,恳请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确系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由于本案当事人前期不予批捕之后被取保候审,案件在检察院经过了漫长的等待,虽然辩护人递交了辩护法律意见书,但是案件迟迟没有作出决定,直到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才被通知去领取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有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就是在当事人被叫往检察院接受讯问,并要求签署认罪认罚的时候,在当天实际上有四五起类似盗窃案件在检察院进行认罪认罚,当天检察院给出的意见实际上是起诉至法院,但是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在前往陪同做认罪认罚的当时实际上提前准备了多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以往类似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书,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检察官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数额及当事人的情况,同意将不起诉的决定上报领导进行讨论,再次经过漫长的等待加上疫情原因,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终于拿到了不起诉的决定书。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成功在于最后坚持不懈的沟通以及递交的相关类似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比较才促使了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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