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根据刑事自诉的特性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提出诉讼的前提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法规的刑事自诉范围之内,遭到刑事犯罪立即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自述。受害人身亡、缺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因受强制性吓唬等因素没法告知,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及其因为年迈、生病、盲、聋、哑等缘故不可以亲身告知的,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亲属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明晰的犯罪嫌疑人和实际的诉请
刑事自诉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流程因为自诉人的上诉而造成,针对刑事自诉,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均不介入,因而并没有公安部门的侦察和人民法院的移送起诉。自诉人提起诉讼时要明确指出控告的目标,如果不能明确提出确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失踪的,刑事自诉不可以创立。自诉人上诉时还应明确提出实际的上诉要求,涉及指出控告的罪行和标准法院追责被告哪种刑事处罚。假如提到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明确提出实际的赔付要求。
(三)归属于刑事自诉范畴
即归属于刑诉法第170条要求的告知才解决的案例;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方式理应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不予以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三类案子及其最高法院《解释》明确的详细的刑事自诉。
(四)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
受害人提到刑事自诉务必有可以证实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犯罪行为的证明。
(五)是受诉法院所管
自诉人理应根据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要求,向有地域管辖的法院提出自述。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一方或彼此是在在我国港、澳、台定居的公民或是其居住地是在在我国港、澳、台的,由违法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港、澳、台同胞们告知的,理应提供港、澳、台身份证件、回乡证或是别的可以证实自己身份的证明。
依据最高法院《解释》,法院审理刑诉法第170条第3项要求的刑事自诉,还理应合乎刑诉法第86、145条的要求。刑诉法第86条要求: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针对报警、控诉、检举和投案自首的原材料,理应按照管辖范围,快速开展核查,指出有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理应立案侦查;觉得并没有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明显轻度,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缘故通告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气,能够申请复议。刑诉法第145条要求:针对有受害者的案子,取决于免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免诉的裁定书送到受害人。受害人假如不服气,还可以自接到认定书7日之内往上一级检察院投诉,要求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该将复诊确定告之受害人。对检察院保持不起诉决定的,受害人还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受害人还可以不经过投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应该将相关案子的原材料移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