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2 16:30:47来源:法律常识
羁押期限是看待侦査、提起诉讼、审理的人犯拘押的法定时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重大的犯罪团伙案子和流窜作案的重大繁杂案案子及其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重大繁杂案子在上述限期不可以受理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准许或确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繁杂的案件,经增加仍不能结束的,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国务院总理准许延期审理。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要、繁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大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査的,填补侦査不能超过一个月。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侦察里的羁押期限,通常是指嫌疑人在侦察中被逮捕之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依据刑诉法和六行政机关《规定》的规定,侦察里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独特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倘若嫌疑人在拘捕之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含在侦查羁押期限以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子。
(二)独特羁押期限
独特羁押期限,喻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增加,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对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关键状况有: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1个月。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以下案子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重大繁杂案子;
(2)重大的犯罪团伙案子;
(3)流窜作案的重大繁杂案子;
(4)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10年刑期之上酷刑,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增加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以再增加2个月。
依据六根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对案件报请增加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明确提出,并书面形式呈送增加羁押期限案件的关键案件和增加羁押期限具体的原因,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件,合乎《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必须增加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检察院依规确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依据刑诉法和六行政机关《规定》的规定,如遇以下状况不计入原来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觉嫌疑人并无关键罪刑的,自发觉生效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确定,不用检察院准许,但须报检察院办理备案。
2.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家庭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终止并对刑事犯罪的调查调查取证。对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分的,还可以按其自报的名字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也,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别的评定时长则理应记入羁押期限。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底层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件,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理应制做《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平级检察院转补报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底层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件,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底层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件,归属于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重大繁杂案子、重大的犯罪团伙案子、流窜作案的重大繁杂案子和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在按照本标准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期满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可以延长二个月。省部级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件,归属于以上情形的,能直接确定增加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必须增加侦查羁押期限的,立即确定增加侦查羁押期限。准许增加一个月。
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得知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如下所示:
(一)强制执行措施限期 (最多关押期37天)
口头传唤、逮捕延续时间不能超过12钟头;
1、拘留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4日,突发情况拘押延长至30天、核查准许不得超过7天,最多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长,不能超过6个月。
统计分析:关押期最多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多关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察关押期不能超过2个月;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况,经此方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10年刑期之上酷刑的,按照刑诉法第126条增加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确定可以再增加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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