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2 17:31:45来源:法律常识
(一)并没有临时性关押的这种说法。问的有可能是一般关押。
(二)羁押期限,通常是指嫌疑人在侦察中被逮捕之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依据刑诉法和六行政机关《规定》的规定,侦察里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独特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三)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倘若嫌疑人在拘捕之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含在侦查羁押期限以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子。三、独特羁押期限
独特羁押期限,喻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增加,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对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关键状况有: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1个月。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以下案子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重大繁杂案子;(2)重大的犯罪团伙案子;(3)流窜作案的重大繁杂案子;(4)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10年刑期之上酷刑,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增加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以再增加2个月。
实际上在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临时性关押的概念的,临时性关押指的是在证据不充分或是不能支撑点拘捕的决定时临时性做出的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包括拘押、拘捕或是取保侯审等行为。在这过程中嫌疑人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针对案件的案件审理和调研,不能有违反的举动。
临时性关押归属于口头传唤,依规是不计入拘留时间的。公安部门对无需拘捕、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口头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本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它的住所开展审讯,可是理应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要求看守所羁押限期,而对每个阶段及状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会超出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对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应当在拘押后三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呈请核查准许的时间也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核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七日之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出来,并将实施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理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要、繁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大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之内判决,至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很有可能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此方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准许,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突发情况还要延长的,请示最高法院准许。
关押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要是标准不符不能关押,不然是违纪行为,相反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开展法律维权。身患精神病的、生活不能够自立的、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都是不也可以进行关押的。关押需经过人民检察院下达命令,执行总裁必须有实行有效证件。
以上是法律知识小编为您详解关于什么是临时性关押的基本知识,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上都是没有临时性关押的,仅有一般关押,并且侦察里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独特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我们会有专业的侓师为您解答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