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5 12:32:27来源:法律常识
有。刑拘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假如被逮捕,其羁押期限需看详细情况。
有关限期要求如下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对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应当在拘押后三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呈请核查准许的时间也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核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七日之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出来,并将实施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结束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许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以下案子在此方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重大繁杂案子;
(二)重大的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刑拘后,一般不能治安拘留。假如侵权人因同一个人行为,既违背行政规章,又触犯刑法,合乎刑事案件拘留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刑拘,并追究刑事处罚。
刑拘又被称为先行拘留,是公安部门针对罪该拘捕的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在押于拘留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一)拘押权归属于公安部门,不属警员本人。
拘押是夺走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举动,务必严控。审理案件警员和公安局并没有拘押权。仅有省级以上派出所才会拘押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部门拘押人的时候,需要提供拘留证。”
拘留证上需有公安局的公司章和派出所责任人(政法委书记或是负责人副局)的签名。
警员本人没有权利确定拘押一切中国公民。
别的政府部门也没有权利拘押一切中国公民。
刑拘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一般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用不到,因而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拘押权。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法院认为必需采用拘押时,理应报请公安部门履行永居权。
(二)刑拘的对象必不可少的罪该拘捕得人。
拘押要为拘捕做准备的,对轻度违法犯罪不足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不可以采用刑拘对策。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可以采用刑拘对策。
对见证人不可以采用拘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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