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9:00:54来源:法律常识
在司法实践中突发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形成了犯罪的重要行为,但犯罪行为并未查清;案件繁杂、证据材料的搜集尚不能提请批准逮捕的;做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并未做出,危害明确案件性质的,拘押三十日。
“公安对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应当在拘押后三日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呈请核查准许的时间也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明文规定,“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核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要求:存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30日。
增加拘留期限的规定:归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类似这样的事情,公安部门报请检察院批捕的时间能自拘押之后延长至30天。
刑拘要以日为计算单位并且期内逐渐之日算不上在期内之内,即从期内开始的次日测算。期间的 期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才行。比如,嫌疑人某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是4月4日;假如增加刑拘4日的,期 限期满日期是4月8日;假如增加刑拘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增加27日),因为4月份仅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是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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