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38:56来源:法律常识
五年前,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了刘女士。到了2020年,张先生却发现,自己的个人征信出现了十余次逾期记录。同时,刘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例。
合同订立房产成交
买卖双方引发争议
2017年2月,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张先生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处二手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张先生负责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解抵押手续,并将房产配合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合同订立后,刘女士按期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并向张先生提出,由自己代张先生偿还该套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张先生表示同意,并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偿还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刘女士。2020年7月,刘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希望张先生协助办理解抵押、过户手续。张先生在办理解抵押过程中发现,自己名下的按揭贷款虽每月均足额还贷,但却出现多次超期还款记录,导致个人征信受损,无法通过贷款筹措资金并办理解抵押手续。2020年9月,刘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拒不解押、不配合房产过户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延迟办理解抵押和过户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张先生提出反诉,要求刘女士停止恶意逾期还款、破坏自己征信的行为,采取措施修复张先生的征信记录,并承担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征信受损过户延迟
对簿公堂谁的过失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女士、张先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刘女士主张,张先生怠于协助自己办理解抵押、过户手续,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但经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房产解押完毕,乙方贷款资质审批通过等所有过户条件具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过户”,而刘女士对于上述条件何时具备,以及自己是否向张先生尽到办理过户的提醒义务,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无法认定张先生存在违约行为。
张先生主张,刘女士自代还按揭贷款开始,多次超期还款,导致自己征信产生逾期记录,个人信用受损,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买方义务,恶意逾期。但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曾告知刘女士按揭贷款的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事项;贷款出现逾期记录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曾明确告知刘女士贷款逾期的事实。因此该按揭贷款的逾期,是张先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不能认定刘女士存在恶意逾期等违约行为。
合理维权勿忘取证
举证责任务必重视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因双方对各自的诉讼请求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刘女士、张先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实际上已得到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均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张先生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现代社会中,我们在生活的各个环节,都时刻会与权利、义务发生关联。在发生纠纷时如何有效维权,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刘女士与张先生的这起纠纷提醒我们,在涉及到合同履行、协议签订、商品交易等法律行为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用文字、音视频等多种方式取证,以证实、支持自己的合理主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转自山东高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