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27:00来源:法律常识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被业主告上法院,除了要求解除合同之外,业主还要求开发商支付资金占用费。开发商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多元违约金就行。近日,池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索赔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业主] 迟迟未能收房 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2019年11月15日,张云(化名)与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齐山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积共56.19平方米,总价款为295000元。
合同约定,齐山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31日将该房屋交付,逾期交房超过90日,张云有权解除合同,齐山房地产公司应当按张云累计已付款的0.1%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终该开发商逾期交房,张云一直没有拿到房屋。一气之下,张云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齐山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95000元、违约金2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513元)。
[开发商]
按照合同约定
只应付违约金295元
对此,齐山房地产公司辩称,其逾期交房系因疫情和天气的影响,且其已向张云函告逾期交房相关事项。
另外,该公司认为,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了具体约定,按已付款的0.1%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款,违约责任非常明确,购房款的0.1%即295元。
因此,开发商认为,即使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该是支付违约金295元,而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约定违约金过低 开发商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齐山房地产公司在《关于房屋延期交付的通知函》中对延期交付房屋的原因予以了说明,其中包括规划的修改导致施工难度加大、疫情的影响,并承诺于2020年10月份完成项目综合验收、11月份完成交房工作。然而,截至诉讼时,房屋仍未交付,距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已逾期192日,据齐山房地产公司函告承诺交付日期已逾期111日。
因此,一审认为,张云享有合同解除权,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齐山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在张云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开发商应当预见到其违约会导致购房者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的损失,因此对张云的该损失应当赔偿,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此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以,张云在约定的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齐山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95000元、违约金2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池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违约金性质系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补偿,据此,二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张云支付的购房款29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实习生 吴迪 郎敏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周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