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4:00:08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分享了案例2,谁是被告?
今天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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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告主体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被告通常体现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开车的)、行人、驾驶员所属单位、车辆所有人、车辆注册登记人、车辆管理人、驾驶培训单位、提供试乘服务者、道路管理者/高速路管理者、路灯所有人、路灯管理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受雇人/受雇人、机动车承修人/保管人/质权人、承租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单位、机动车受让人、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买方、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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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一、原告无责任,本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且无证驾驶、醉驾,第三方承担次要责任,伤者(原告)究竟该告谁?
二、本案的案情简介:
2016年*月*日*时**分许,驾驶人曹A巧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搭载莫某),沿S365线从神湾旧市场往神湾新市场方向行驶,驶至S365线:4KM+750M路段处,遇驾驶人石某驾驶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平板半挂车上所载货物超出车尾9.2米), 粤B***小型轿车车头与粤B***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上所载货物超出车尾位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曹A巧、莫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莫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支队神湾大队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A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莫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查,石某驾驶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均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郭***,并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
图片来源:全景网
三、谁才是本案的被告?
第一种意见:根据认定书提供的信息:石某、深圳市**物流公司、D保险公司。
第二种意见:石某、深圳市**物流公司、D保险公司;曹A巧、曹B、C保险公司
......还有吗?
四、立案/一审判决:
立案时:一开始原告选择了第二个方案,这样选择对吗?
按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如果是这样选择,甚至原告只选择告“曹A,石某、物流公司、D保险公司”,都可以!
但为什么不能同时告C保险公司呢?因为原告诉讼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什么要将郭某列为被告?因为郭某是被保险人。最终确定的被告如上图。
庭审中,D保险公司认为只承担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的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赔偿原告的损失、石某赔偿剩下的损失。
五、二审判决:
D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注:作者不认同二审的裁判观点,本文目的是探讨如何确定被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石某为职务行为,由物流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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