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1:38:11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伴随着车辆的逐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频发的交通事故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处理和调解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具有法律强制的事故赔偿调解义务,但事故当事人之间又很难通过自行协商来解决全部争议,因而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向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既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又增加了事故当事人的理赔成本。
保险理赔提前介入,解决了事故纠纷处理的瓶颈。在过去,保险部门都是站在幕后,属于事故处理最后环节,现在从幕后走到前台,作为第三方直接参与事故纠纷调解全过程,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便利、矛盾纠纷化解更加及时有效。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党委经过调研在请示市局领导同意后,大胆创新执法模式,与周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在支队六(事故)大队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调解室。
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逆行的轿车撞倒,肇事者霍某弃车逃离现场,交警赶往现场后将受害人张某及时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某右胫腓骨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交警调查落实,肇事车只投保了交强险,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损失应由霍某承担,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交警将该案移交给事故保险调解室。
调解室接案后经过反复的论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保险知识和处理流程,并联系交强险的承保公司,通过交强险部分赔付李某,保留对霍某的追偿权利,剩余损失由霍某承担,三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调委会出具调解书,从而保证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
调解室自10月27日成立以来,共接受调解案件74件,已经调解成功63件,调解成功涉案总金额近30万余元。凡经调解室成功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满意度为100% 。
在坚持依法、公平、客观处理事故赔偿的同时,调解室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坚持人性化调解,灵活处理纠纷,关爱弱势群体,帮助受害群众,无偿为当事人提供复印、起草协议等理赔服务,争取受害群众利益最大化。
调解室的成立更能体现出“六个减少”:减少了事故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减少了因骗保骗赔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案件;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减少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了政法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尽管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扩大了对受害人的保障,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尚需要理顺诸多关系和矛盾,主要体现在“四难一多”,即:
调解难。新交通法取消了公安机关法定调解职能后,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由主动组织到被动等待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积极性下降,致使调解成功率降低,调解结案率下滑。
诉讼难。事故损害赔偿进入民事诉讼时,双方积怨已经很深,通过调解形式促成双方和解难度极大,加上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和民事诉讼案件量持续增长,大部分审判机关力量不足,诉讼周期过长。
理赔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仅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及乘员的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各保险公司对事故受伤人员履行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缺乏主动性,有的保险公司即使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支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也不一定履行法定义务。
救助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员的救济仅限于垫付“抢救”费用,抢救以外的医疗费用还必须由伤者先行支付。
矛盾多。由于上述困难使赔偿款迟迟不到位,医院为规避风险怠于抢救,如果肇事者以非法定义务为由拒不垫付医疗费用,受害者就难以得到赔偿。特别是当伤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肇事者又不先行垫付时,这就加剧了当事人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冲突。
六大队副大队长陈维超介绍: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传统模式为“交警处理--保险理赔--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这种“串联”模式程序繁琐,经济和时间成本高,直接增加了理赔难度。
成立保险纠纷调解室后,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按照“交警处理--事故双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通知当事人、保险公司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功--法院起诉或者按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模式,极大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