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2:32: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周春晓
男子将前妻告上法庭称双方系“假离婚”,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却遭驳回。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原告沈威与被告赵玉兰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又于2017年年初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在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归女方赵玉兰所有,该房屋尚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需配合女方进行房屋产权变更。
离婚后,赵玉兰将涉案房屋所余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并要求沈威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遭到沈威拒绝。
随后,沈威将赵玉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内容,并对该房屋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庭审中,沈威称当时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因沈威做生意失败欠下很多债务,赵玉兰教唆他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两人才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现沈威认为赵玉兰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其离婚及同意涉案房屋归赵玉兰所有,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赵玉兰则称两人在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及财产分割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主张,沈威和赵玉兰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两人之间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但经法庭质证和核查,上述证据所述内容只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后曾就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发生过争吵,无法判断两人是否系假离婚,也无法证明赵玉兰以逃避债务为由教唆沈威去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现原告主张被告欺诈离婚,但根据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最终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几年,为逃避债务、购房、拆迁等而假离婚的现象骤然增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为某种目的而串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其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夫妻一方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不承认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
现实中,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很大,常常会因弄假成真而纠纷不断,如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往往会出现夫妻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如果假离婚最后变成真离婚,持有较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反悔,不愿再复婚,另一方则将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