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8:35: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06年,才某嫁到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某镇,婚后与丈夫育有两个孩子。起初两人生活和睦美满,但避免不了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小事,久而久之,丈夫离家出走,3年多的时间也不回家,也不给母子3人生活费。为维持生活,抚养孩子,才某只能依靠打临工,借钱度日。
3年时间里,丈夫曾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才某离婚,但才某不同意,认为夫妻之间还有孩子,双方还有感情存在,依据才某的诉求,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事后,才某的丈夫却一直不回家,夫妻名存实亡,才某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就主动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2021年2月24日,才某在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玛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才某来到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
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才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将案件指派给同德县华蔡律师事务所承办。
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才某沟通情况,准备证据。才某为抚养孩子对外借款5万多元,律师让才某联系出借人出庭作证,如果实在不能出庭,可以将借条原件拿到法庭。关于才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证明文件。对于才某要求分割的其他财产,系涉及才某公婆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也要收集到有关证明或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
2021年3月23日,玛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法院在庭审前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愿意调解。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院再次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再次调解。经过1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儿子由父亲抚养。原、被告双方在果洛州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归才某所有,被告分得该房屋一半的房款。该房款才某不予支付给被告,用于抵小女儿抚养费,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点评】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活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此案是一起3次起诉到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援助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分析准备,做好代理工作,使用了最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结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理,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和融合,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